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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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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管计划
证监会明确,合理规范过渡期,不统一要求规范进度
□本报记者 徐昭

  □本报记者 徐昭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日前,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证监会明确,经规范后,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稳定运作。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于2003年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或其资管子公司先后依法设立了400余只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集合产品”)。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发布施行以来,证监会持续督促行业机构按照公募基金要求对大集合产品予以规范。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进一步对公募产品的运作规范提出若干具体要求。《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行业机构普遍关注大集合产品如何适用《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为落实《指导意见》、回应行业诉求,证监会制定《指引》,按照分类有序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的原则,对大集合产品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标准与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并给予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在规范进度上不设统一要求。经规范后,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稳定运作。

  具体来看,《指引》指出,自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应当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同时,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

  《指引》明确,指引公布后,连续60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200人或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存量大集合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依法履行备案等程序,或者通过与其他产品合并、终止产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规范。证券公司执行本款规定时,应当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大集合产品的权利,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同时,大集合产品在未完成前述规范前,应当控制产品规模,非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客户。

  《指引》要求,在规范过程中,证券公司应当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措施合理、进度明确、稳妥有序的大集合产品规范方案,于2018年底前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二是强化风险控制,制定全面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做实压力测试,切实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三是大集合产品规范过程中,对于产品持有的、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的低流动性资产以及过渡期满仍未到期的资产,在确保公平交易、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必要程序后,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以存量大集合产品接续、以存量或者新设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接续等方式妥善处置;四是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确实难以处置的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此外,《指引》鼓励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将大集合产品管理人更换为其控股、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方式,提前完成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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