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2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8-97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余刚董事局主席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达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总裁余刚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姚曙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8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8-98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常务副总裁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要求,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会议形成的聘任决议。

  此独立意见。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旭东、李映照、刘放来

  2018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8-99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常务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裁的议案》,经公司总裁余刚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姚曙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日止。

  姚曙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8年12月1日

  附件:公司常务副总裁候选人简历

  姚曙: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本公司凡口铅锌矿坑口通风工区技术员、代区长、区长、科长、坑长助理、副坑长兼工会主席、坑长,采矿车间主任,矿长助理兼采矿车间主任、副矿长、矿长,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凡口铅锌矿矿长、总裁助理兼矿产资源事业部部长,现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兼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澳大利亚佩利雅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持有中金岭南股票9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