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3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15:00至2018年11月30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董事长唐健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代为主持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388,492,998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238% (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27,159,200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638,718,571股),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5,709,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88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83,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70,2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86,419,218股(其中现场投票383,636,086股同意,网络投票2,783,1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3,170,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赵勇先生、周毓先生、王恒波先生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88,492,998股(其中现场投票385,709,866股同意,网络投票2,783,1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3,170,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88,492,998股(其中现场投票385,709,866股同意,网络投票2,783,1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3,170,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王琼、蔡涵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3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8年11月30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434,88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数将发生变动。
2018年8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已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陈俊鸿等63人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950股进行回购注销。截至目前,该等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尚在办理中,如不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公司总股本即将由665,877,771减至665,478,821(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鉴于上述情况,本次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事项办理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65,478,821股减至659,043,941股,注册资本将由665,478,821元减至659,043,941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4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6:30
3、联系人:唐琨
4、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5、传真号码:0755-8311230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3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展期及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将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及补充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展期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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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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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唐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5,872,00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股份总额的35.42%,本次质押展期及补充质押股份合计6,259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26.54%。
唐健、刘翠英夫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累计被质押股份为359,379,994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93.77%,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股份总额的53.97%。
四、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情况说明
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本次股份质押展期及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风险,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3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8年3月1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18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2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8年7月16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于2018年7月3日、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分别披露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调整后)》(公告编号:2018-095)。
2018年3月26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股份回购。2018年3月27日、4月3日、5月3日、6月2日、7月4日、7月5日、8月1日、9月4日、10月10日,公司先后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2018-053、2018-066)、《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3%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2018-110、2018-116)。
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27,159,20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65,877,771股的4.08%,最高成交价为14.5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69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49,946,842.82元(含交易费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