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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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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18-093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陈德军先生的通知,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陈德军先生已完成既定的增持计划。同时,公司接到陈德军先生委托设立的国通信托·紫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紫金10号”)的通知,其增持行为已经结束,现将相关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陈德军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持续看好。

  3、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4、增持价格:本次增持的股份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及累计跌幅比例。陈德军先生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予以实施。

  5、增持实施期限:自2018年5月30日起 6 个月内进行增持。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等情形,出现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情况,增持期限将相应顺延。

  6、增持资金来源: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陈德军先生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增持金额: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00万元。

  二、 首次披露增持进展的相关情况

  2018年9月20日,公司接到陈德军先生的通知,其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9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8,251,1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390%。同时,陈德军先生拟委托设立国通信托·紫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紫金10号”),后续其增持计划将由自有资金及该信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7)。

  三、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陈德军先生通过个人账户及委托设立的国通信托·紫金10号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说明:上表中增持均价由增持金额(不含手续费)/增持股数计算而得,增持均价取值保留两位小数。

  截至2018年11月30日,陈德军先生及委托设立的国通信托·紫金10号已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4,435,05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962%,合计增持金额43,215.681513万元,现已完成增持计划。

  四、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陈德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3,424,2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67%;陈德军先生及一致行动人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小英女士共持有公司906,877,6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420%。

  截至2018年11月30日,陈德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1,675,3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57%;陈德军先生、国通信托·紫金10号及一致行动人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小英女士共持有公司股份931,312,7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8382%。

  五、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增持期间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增持期间,陈德军先生、国通信托·紫金10号及一致行动人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小英女士严格遵守了承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发生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2、增持完成后的承诺

  陈德军先生、国通信托·紫金10号及一致行动人陈小英女士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陈德军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中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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