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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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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证券代码:603501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声 明

  一、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尚需取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和核准。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

  1、承诺方将及时向韦尔股份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韦尔股份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韦尔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赔偿责任。

  2、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方不转让在韦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韦尔股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机构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普华永道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确认本报告书及摘要中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其出具的北京豪威审计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保证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 义

  ■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韦尔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25名股东持有的北京豪威85.53%股权、8名股东持有的思比科42.27%股权以及9名股东持有的视信源79.93%股权,同时拟采取询价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亿元,用于标的公司建设项目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上述交易标的中,视信源为持股型公司,其主要资产为持有的思比科53.8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韦尔股份将持有北京豪威89.45%股权、视信源79.93%股权,直接及间接持有思比科85.31%股权。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思比科42.27%股权以及视信源79.93%股权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北京豪威85.53%股权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若购买北京豪威的股权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能生效或实施,则购买思比科及视信源的股权交易亦将停止实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本次募集资金不足或未能实施完成,公司将以自筹资金的方式解决。

  二、标的资产评估值及交易作价

  立信评估以2018年7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对北京豪威、思比科采用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值,对视信源采用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值。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在评估值的基础上,经韦尔股份与交易对方分别协商,同意本次重组的交易对价确定如下:

  单位:万元

  ■

  注:

  1、北京豪威业绩承诺方合计持有北京豪威68.82%股权;非业绩承诺方合计持有北京豪威16.71%股权。

  2、思比科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的思比科股权比例合计为6.52%;非业绩承诺方合计持有思比科35.75%股权。

  3、视信源业绩承诺方合计持有视信源71.93%股权;非业绩承诺方合计持有视信源8.00%股权。

  三、支付方式及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北京豪威85.53%股权的交易对方为绍兴韦豪、青岛融通、Seagull(A3)、嘉兴水木、嘉兴豪威、上海唐芯、Seagull Investments、开元朱雀、元禾华创、北京集电、天元滨海、惠盈一号、领智基石、金信华创、金信华通、西藏大数、上海威熠、西藏锦祥、上海摩勤、Seagull(A1)、Seagull(C1-Int’l)、Seagull(C1)、德威资本、深圳远卓、深圳兴平。发行股份购买思比科42.27%股权的交易对方为北京博融、南昌南芯、山西TCL、华清博广、中关村创投、吴南健、陈杰、刘志碧。发行股份购买视信源79.93%股权的交易对方为陈杰、刘志碧、金湘亮、旷章曲、董德福、程杰、钟萍、陈黎明、吴南健。

  2、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交易韦尔股份发行股份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

  以上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韦尔股份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基于上市公司停牌前的市场走势等因素,经友好协商,交易双方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依据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韦尔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3.92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2018年8月10日,韦尔股份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33.88元/股。

  4、发行数量及支付方式

  本次购买资产向各交易对方的股票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股份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数,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舍去取整,即不足1股的金额赠予上市公司。

  按照协商确定的33.88元/股(除息后)的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数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5、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6、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具体安排如下:

  (1)北京豪威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安排

  ①本次向绍兴韦豪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且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北京豪威2021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后,韦尔股份本次向绍兴韦豪发行股份的100%扣减其截至该时点已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及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后的剩余股份(如有)可解除锁定。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绍兴韦豪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韦尔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方持有韦尔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②本次向青岛融通、北京集电、嘉兴水木、嘉兴豪威、Seagull(A3)、Seagull(A1)、Seagull(C1-Int’l)、Seagull(C1)、上海威熠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按如下约定解锁:

  a 前述期限届满且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北京豪威2019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本次向上述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50%扣减截至该时点其已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及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后可解锁,剩余部分继续锁定;

  b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北京豪威2020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本次向上述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另外20%扣减截至该时点其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可解锁,剩余部分继续锁定;

  c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北京豪威2021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后,本次向上述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剩余30%扣减截至该时点其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可解锁。

  d各年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当年上述发行对象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且次年可解锁的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

  ③本次向Seagull Investments、元禾华创、上海唐芯发行的股份,其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若其持续持有北京豪威股权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且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北京豪威2021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后,向上述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100%扣减其各自截至该时点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后的剩余股份(如有)可解除锁定。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其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

  若Seagull Investments、元禾华创、上海唐芯取得本项发行的股份时,其持续持有北京豪威股权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其解锁方式与青岛融通、北京集电、嘉兴水木、嘉兴豪威、Seagull(A3)、Seagull(A1)、Seagull(C1-Int’l)、Seagull(C1)、上海威熠相同。

  ④本次向开元朱雀、天元滨海、惠盈一号、金信华创、金信华通、西藏大数、西藏锦祥、德威资本、深圳远卓、深圳兴平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⑤若领智基石、上海摩勤取得本项发行的股份时,其持续持有北京豪威股权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领智基石、上海摩勤取得本项发行的股份时,其持续持有北京豪威股权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思比科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安排

  ①本次向陈杰、刘志碧及吴南健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解锁:

  a前述期限届满且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思比科2019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本次向上述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20%扣减截至该时点其已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及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后可解锁,剩余部分继续锁定;

  b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思比科2020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本次向上述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另外30%扣减截至该时点其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可解锁,剩余部分继续锁定;

  c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思比科2021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后,本次向上述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剩余50%扣减截至该时点其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可解锁。

  d各年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上述发行对象当年各自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且次年可解锁的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

  ②若华清博广取得本项发行的韦尔股份股票时,持续持有思比科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本次向华清博广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且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思比科2021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后,本次向华清博广发行股份的100%扣减其各自截至该时点其已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及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后的剩余股份(如有)可解除锁定。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华清博广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

  若华清博广取得本项发行的韦尔股份股票时,持续持有思比科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本次向华清博广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其解锁方式与陈杰、刘志碧、吴南健相同。

  ③本次向北京博融、南昌南芯、山西TCL、中关村创投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视信源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安排

  ① 本次向陈杰、刘志碧、旷章曲、董德福、程杰、钟萍、吴南健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按如下约定解锁:

  a 前述期限届满且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视信源2019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本次向上述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20%扣减截至该时点其已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及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后可解锁,剩余部分继续锁定;

  b 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视信源2020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本次向上述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另外30%扣减截至该时点其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可解锁,剩余部分继续锁定;

  c 韦尔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视信源2021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后,本次向上述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剩余50%扣减截至该时点其应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可解锁;

  d 各年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上述发行对象当年各自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且次年可解锁的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

  ② 本次向金湘亮、陈黎明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项交易实施后,业绩承诺方中的各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如证券监管部门对股份锁定还有其他要求的,本项发行的股份的转让、交易还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4)虞仁荣的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作为本次交易对方绍兴韦豪的实际控制人,就本次交易前持有的韦尔股份股票,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韦尔股份股票,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人由于韦尔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韦尔股份股票,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的明确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7、标的资产期间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收益归韦尔股份所有;在过渡期内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其截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标的公司出资比例向韦尔股份补足。

  8、上市地点

  韦尔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9、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股份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配套融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4、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该等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5、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以下两项孰低原则确定:①根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确定的股份数;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即91,162,788股。自配套融资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6、配套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建设项目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具体用途如下:

  ■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已先行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及资金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均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锁定期满之日止,由于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本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0、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根据韦尔股份与北京豪威、思比科、视信源业绩承诺方分别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如下:

  (一)盈利承诺期

  本次交易经《利润补偿协议》各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权机关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韦尔股份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变更至韦尔股份名下,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北京豪威、思比科、视信源业绩承诺方承诺盈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如本次交易在2019年内实施完毕,盈利承诺期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

  (二)业绩承诺方

  北京豪威业绩承诺方为绍兴韦豪、青岛融通、Seagull(A3)、嘉兴水木、嘉兴豪威、上海唐芯、Seagull Investments、元禾华创、北京集电、上海威熠、Seagull(A1)、Seagull(C1-Int’l)、Seagull(C1),合计持有北京豪威68.82%股权。此外,2018年8月6日,韦尔股份与虞仁荣控制的上海清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清恩将其持有的北京豪威25,560,575美元出资金额以277,768,098元的价格转让给韦尔股份(以下简称“上海清恩股权转让价款”),虞仁荣亦作为北京豪威业绩承诺方。

  思比科业绩承诺方为华清博广、吴南健、陈杰、刘志碧,合计持有且参与交易的思比科股权比例为6.52%。

  视信源业绩承诺方为陈杰、刘志碧、旷章曲、董德福、程杰、钟萍、吴南健,合计持有视信源71.93%股权。

  (三)利润承诺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现的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如下数额:

  单位:万元

  ■

  2019-2021年,北京豪威因收购美国豪威产生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增值摊销的影响数预计分别为15,458.50万元、15,458.50万元和17,365.40万元,因此北京豪威业绩承诺方实际承诺的经营业绩预计分别为70,000万元、100,000万元和130,000万元。

  在本次交易中,募集的配套资金将投入到北京豪威子公司,配套资金的使用、收益、亏损将单独核算,北京豪威在盈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数应以剔除配套资金产生的收益及亏损后的净利润数为准。

  (四)利润补偿的确定和实施

  1、实际净利润差异的审核确定

  盈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若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调整公司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说明等财务相关资料,并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核认可的净利润数作为标的公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由业绩承诺方按《利润补偿协议》约定承担补偿责任。

  2、利润补偿安排

  盈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对应的业绩承诺方应当优先以其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对应的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偿。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追加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3、补偿数额的计算

  (1)北京豪威业绩补偿方补偿数额的计算

  当期合计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作价+上海清恩股权转让价款)-累积已补偿金额。其中:

  ①绍兴韦豪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合计应补偿金额×绍兴韦豪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绍兴韦豪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70%×业绩承诺方除绍兴韦豪外的其他各方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金额+上海清恩股权转让价款)

  ②交易对方除绍兴韦豪外的其他各方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合计应补偿金额×该方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70%÷(绍兴韦豪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70%×业绩承诺方除绍兴韦豪外的其他各方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上海清恩股权转让价款)

  ③虞仁荣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合计应补偿金额×上海清恩股权转让价款÷(绍兴韦豪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70%×业绩承诺方除绍兴韦豪外的其他各方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上海清恩股权转让价款)

  交易对方中的各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中的各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1股计算。

  (2)思比科、视信源业绩补偿方补偿数额的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 =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 × 标的资产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 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1股计算。

  4、利润补偿的实施

  业绩承诺方在盈利承诺期内应逐年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盈利承诺期内,除虞仁荣外的业绩承诺方补偿的股份由韦尔股份按总价1.00元回购并依法注销。上市公司在应补偿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的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办理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虞仁荣应在《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30日内将当期应补偿的现金支付给上市公司。

  (五)减值测试及实施

  1、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在盈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专项审核报告》的同时,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按《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减值补偿数额的计算

  (1)北京豪威减值补偿数额的计算

  减值补偿金额=减值测试资产期末减值额-在盈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已支付的补偿金额,其中:

  ①绍兴韦豪应补偿金额=减值补偿金额×绍兴韦豪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绍兴韦豪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70%×业绩承诺方除绍兴韦豪外的其他各方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金额)

  ②交易对方除绍兴韦豪外的其他各方应补偿金额=减值补偿金额×该方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70%÷(绍兴韦豪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70%×业绩承诺方除绍兴韦豪外的其他各方在本项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

  (2)思比科、视信源减值补偿数额的计算

  减值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盈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已支付的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方应首先以本项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履行减值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减值补偿金额÷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1股计算。

  (六)补偿限额及内部责任分担

  1、北京豪威

  绍兴韦豪因北京豪威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支付的补偿、因减值而支付的补偿(包括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在本项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额。

  北京豪威业绩承诺方中除绍兴韦豪外的其他各方因北京豪威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支付的补偿、因减值而支付的补偿(包括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在本项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额的70%。

  虞仁荣因北京豪威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而支付的补偿金额不超过上海清恩股权转让价款。

  2、思比科

  (1)补偿限额

  思比科业绩承诺方因思比科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支付的补偿、因减值而支付的补偿(包括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思比科业绩承诺方在本项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

  (2)内部责任分担

  思比科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各自在本项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占思比科业绩承诺方在本项交易中合计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金额的比例分担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

  3、视信源

  (1)补偿限额

  视信源业绩承诺方因视信源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支付的补偿、因减值而支付的补偿(包括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视信源业绩承诺方在本项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

  (2)内部责任分担

  视信源业绩承诺方内部按照各自在本项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占视信源业绩承诺方在本项交易中合计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金额的比例分担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韦尔股份、北京豪威、思比科、视信源2017年财务数据,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占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的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2018年7月和8月,韦尔股份分别收购了北京豪威1.9543%和1.97%股权,合计3.9243%,成交金额合计54,977.16万元。

  注2:2018年11月23日,韦尔股份通过云交所成功竞买瑞滇投资挂牌出售的芯能投资100%股权、芯力投资100%股权,成交价格合计168,741.925万元。2018年11月28日,交易各方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截至目前,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表,标的资产2017年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2017年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超过50%,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虞仁荣持有韦尔股份279,43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30%,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按照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价格初步计算,虞仁荣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2.70%的股份,通过其控制的绍兴韦豪间接持有上市公司9.41%的股份,剔除虞仁荣控制的绍兴韦豪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取得的标的资产权益,虞仁荣仍持有上市公司42.11%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目前,韦尔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虞仁荣,其亦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绍兴韦豪的实际控制人。韦尔股份的监事陈智斌担任交易对方北京博融的董事。

  此外,本次重组完成后,若不考虑配套融资,青岛融通将持有上市公司7.24%股份,嘉兴水木、嘉兴豪威和华清博广为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32%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绍兴韦豪、青岛融通、嘉兴水木、嘉兴豪威、北京博融、华清博广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韦尔股份总股本为455,813,940股,虞仁荣持有韦尔股份279,43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30%。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价格,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合计398,821,245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854,635,185股(不考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本次交易前后,韦尔股份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不考虑配套融资的影响,虞仁荣直接持有韦尔股份279,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70%;通过其控制的绍兴韦豪间接持有韦尔股份80,409,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1%。虞仁荣合计持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11%,仍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韦尔股份主营半导体设计及分销业务,其中设计业务的主要产品包括分立器件(TVS、MOSFET等)、电源管理IC、射频芯片、卫星接收芯片等。分销业务主要代理及销售数十家国内外著名半导体生产厂商的产品,与设计业务相互补充,以满足终端客户多样化的产品市场需求。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豪威科技、思比科为芯片设计公司,主营业务均为CMOS图像传感器的研发和销售,韦尔股份与标的公司的客户均主要集中在移动通信、平板电脑、安防、汽车电子等领域,终端客户重合度较高。通过本次交易,一方面丰富了上市公司设计业务产品类别,带动公司半导体设计整体技术水平快速提升,另一方面也为公司带来智能手机、安防、汽车、医疗等领域优质的客户资源。此外,借助韦尔股份的分销渠道优势,能够快速获取更全面的市场信息,标的公司可以将精力集中于客户设计方案的理解和芯片产品研发上,进而使得公司整体方案解决能力得到加强,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及专业化指导。

  本次交易,韦尔股份与标的公司业务高度协同,符合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布局。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的影响

  韦尔股份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7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61亿元、24.06亿元和23.0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2亿元、1.37亿元、1.92亿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方承诺北京豪威、思比科、视信源在业绩承诺期(2019-2021年度)三年合计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1,717.60万元、13,500.00万元和7,269.94万元。

  本次交易有利于扩大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绍兴韦豪为韦尔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控制的企业。韦尔股份的监事陈智斌担任交易对方北京博融的董事。此外,本次重组完成后,若不考虑配套融资,青岛融通将持有上市公司7.24%股份,嘉兴水木、嘉兴豪威和华清博广为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32%股份,上述企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所有关联交易均以双方平等协商为基础,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定价合理、公允。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及时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关联交易。北京豪威、思比科、视信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要求,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合理、公允,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韦尔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韦尔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避免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仁荣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整合

  1、本次交易完成后对标的公司的具体整合计划

  (1)北京豪威

  北京豪威目前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了决策程序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董事长虞仁荣自2017年9月20日起担任北京豪威董事,并于2017年9月29日担任北京豪威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贾渊自2018年4月28日起担任北京豪威董事;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冰自2018年7月20日起担任北京豪威监事。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豪威相关制度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韦尔股份《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调整。由于美国豪威成立于1995年,已建立了较为完善严谨的经营管理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其长期经营中已充分证明了该内部制度的有效性,因此不会大幅调整。

  上市公司将在财务上对北京豪威实行统一管理,不断规范日常经营活动中财务运作,降低财务风险,同时提高上市公司体系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内部资源的统一管理及优化配置。

  (2)思比科、视信源

  本次收购前,思比科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本次收购完成后,思比科将纳入上市公司管理体系,按照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调整,思比科的公司治理结构将进一步完善,整体经营效率及公司治理有效性将进一步提升。

  视信源作为思比科的持股公司,无实际经营。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保证其管理层与治理层的稳定,按照目前的机构设置进行管理。

  2、公司具备整合标的公司所需的相关人员、技术和管理储备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维持标的公司原有经营管理团队和业务团队的相对稳定,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及技术团队成员将全部留任,维持独立经营状态,韦尔股份将参与标的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韦尔股份是国内少数集半导体产品设计及分销业务为一体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布局,本次交易完成后,韦尔股份将对豪威科技及思比科进行业务分工,韦尔股份、豪威科技、思比科三个公司在业务、技术、研发、销售渠道、产业链等方面高度协同,具体协同效应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七)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协同效应”。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核心管理团队以及研发技术人员的安排意向

  鉴于本次交易转让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不会发生变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将继续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因本次交易而导致额外的人员安排问题。根据北京豪威和思比科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北京豪威和思比科承诺在本次发行的股份完全解锁前,尽量保持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的基本稳定。

  韦尔股份董事长虞仁荣自2017年9月起担任美国豪威董事、首席执行官,已参与到美国豪威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当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另行决定是否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标的公司进行管理。同时上市公司将保留标的公司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权,主要由原核心管理团队负责日常业务的运营和管理。此外,由于标的公司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人员是标的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会利用合理的激励措施来稳定核心技术团队。

  (七)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协同效应

  豪威科技与思比科的主营业务均为CMOS图像传感器研发和销售。从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来看,豪威科技是位索尼、三星之后的全球第三大CMOS图像传感器供应商,技术处于全球领先水平,其CMOS图像传感器在中高端智能手机市场占有较高份额,在安防、汽车用图像传感器领域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很高的市场接受度和发展潜力。思比科CMOS图像传感器在国内中低端智能手机市场占有较高份额。韦尔股份通过本次重组,可以实现在CMOS图像传感器领域高中低端产品的垂直全覆盖,三者又有较明显的协同效应。

  韦尔股份是国内少数集半导体产品设计及分销业务为一体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布局,本次交易完成后,韦尔股份将对豪威科技及思比科进行业务分工。豪威科技拥有较强的研发及技术优势,凭借自身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及市场领先的经验技术,将主要负责高端CMOS图像传感器的研发、量产以及新兴市场的产品定义及拓展;而思比科拥有较低成本、较高性价比优势,将依赖自身长期建立的供应链体系,主要负责中低端CMOS图像传感器的研发及量产。

  本次交易,韦尔股份与标的公司业务高度协同。具体协同效应体现如下:

  1、标的公司可以更专注于技术研发

  韦尔股份是国内有较高影响力的半导体分销商之一,自身拥有强大的半导体分销体系、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供应链体系以及高技术、高执行力、高服务能力的现场技术支持工程师团队。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芯片设计,借助韦尔股份的分销渠道优势,能够快速获取更全面的市场信息,标的公司可以将精力集中于客户设计方案的理解和芯片产品技术研发上,进而使其整体方案解决能力得到加强,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及专业化指导。

  2、标的公司受益于上市公司的销售渠道

  目前,韦尔股份与标的公司的客户均主要集中在移动通信、平板电脑、安防、汽车电子等领域,终端客户重合度较高。标的公司可以借助韦尔股份强大的销售能力和分销渠道,提升产品市场份额。韦尔股份创始人虞仁荣在半导体产品分销行业已有20多年的从业经验,韦尔股份之全资子公司香港华清专注于半导体产品分销,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豪威科技、思比科可借助韦尔股份的分销渠道扩大销售、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

  3、上市公司受益于标的公司

  目前,韦尔股份半导体设计业务主要产品包括分立器件(TVS、MOSFET等)、电源管理IC、射频芯片、卫星接收芯片等,与标的公司的客户均主要集中在移动通信、平板电脑、安防、汽车电子等领域,终端客户重合度较高。本次交易,一方面能够丰富韦尔股份设计业务产品类别,增加CMOS图像传感器产品,带动韦尔股份半导体设计整体技术水平快速提升,在无需增加过多销售投入的情况下为下游客户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另一方面标的公司也为韦尔股份带来移动通信、安防、汽车电子、医疗等领域优质的客户资源。

  4、标的公司之间的协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研发上,思比科将借助豪威科技强大的行业定义及产品设计能力,在豪威科技的技术带动下,其设计及产品定义能力将大幅提升。同时思比科长期致力于中低端CMOS图像传感器的研发设计,对于豪威科技的高端技术前沿产品,其能够通过部分工艺及参数修改,以满足中低端CMOS传感器市场的需求。同时双方在研发过程中的参数及良率等试验数据的共享,能够大大缩短研发进程,节约研发成本。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韦尔股份、豪威科技、思比科三个公司在业务、技术、研发、销售渠道、产业链等方面高度协同,这些协同效应将最终体现在经营效率的提高、成本的下降、未来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等方面。

  九、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8年8月14日,韦尔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018年11月30日,韦尔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

  2、标的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8年11月9日,北京豪威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018年8月8日,视信源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3、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除自然人交易对方外,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全部交易对方的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2018年7月30日,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同意中关村创投参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1、韦尔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相关议案;

  2、韦尔股份股东大会批准虞仁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通过对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思比科终止挂牌。

  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二)标的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独立财务顾问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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