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90 证券简称:成飞集成 公告编号:2018-070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锂电”或“原告”)于近日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份《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航锂电诉北京海博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思创”或“被告一”)、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襄旅”或“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号2018豫03民初906号),涉案金额合计81,856,638.67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9日)。

  (二)诉讼二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航锂电诉海博思创(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号(2018)豫03民初907号),涉案金额合计67,996,119.54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9日)。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栋梁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66号

  被告一:北京海博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学研中心大厦C座二层208房间

  被告二: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绍斌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劲风路3幢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7月,中航锂电与海博思创签订编号为AGYX2017140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中航锂电向海博思创提供锂电池产品。中航锂电、海博思创和东风襄旅于2017年7月签订《协议》,约定东风襄旅为海博思创在履行《合作协议书》项下的债务负有相关责任。

  《合作协议书》签订后,中航锂电与海博思创于2017年至2018年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中航锂电按照协议约定向海博思创提供了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海博思创至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8年11月19日海博思创仍欠付《合作协议书》及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本金人民币72,067,358.20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等款项。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72,067,358.20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1,856,638.67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9日)。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情况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

  (二)诉讼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栋梁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河北路66号

  被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学研中心大厦C座二层208房间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1月,中航锂电与海博思创签订编号为SA2018040001的《采购框架合同》,约定由中航锂电向海博思创提供锂电池产品。《采购框架合同》签订后,中航锂电与海博思创于2018年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中航锂电按照协议约定向海博思创提供了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海博思创至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8年11月19日海博思创仍欠付《采购框架合同》及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本金人民币65,187,636.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款项。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5,187,636.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7,996,119.54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9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情况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中航锂电将依法积极参加诉讼,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事宜。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3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