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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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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8-13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签发的(2018)川0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成都中院对原告起诉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润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兴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康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恒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裕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丰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祥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宏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吉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佳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星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瑞商务咨询中心、徐征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博,四川蜀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远,四川蜀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解除其与被告(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和恒康医疗)签署的《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

  (二)本案案情介绍

  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京福华越”)于2017年1月就收购兰考第一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医院”)99.9%股权、兰考堌阳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堌阳医院”)99.9%股权、兰考东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医院”)99.9%股权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恒康医疗分别就收购第一医院0.1%股权、堌阳医院0.1%股权、东方医院0.1%股权与兰考县兰祥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恒康医疗和京福华越共同与原告签署了《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约定前述三家标的医院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后净利润总和不低于13442万元,其中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750万元、4610万元和508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与公司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号)。

  2018年1月,第一医院、堌阳医院、东方医院分别形成股东会决议,即暂停徐征在三个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因不能管理三家医院,三家医院能否实现业绩目标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当解除《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原告向法院对京福华越和公司提起了诉讼。

  (三)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医院、堌阳医院和东方医院作出了暂停徐征担任其董事和董事长职务的股东会决议,原告认为徐征已不能管理三家医院,三家医院能否实现业绩目标处于不确定状态,《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已完全无法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解除。

  二、本案的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2017年1月10日原告与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关于2018、2019年度的业绩补偿条款;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成都中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根据《判决书》,本次判决对《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的2017年度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2017年实际实现业绩24,495,020.14元,未完成金额13,004,979.86元,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相关方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目前公司正在积极追讨,并已起诉至法院。

  如果上述判决结果生效,若第一医院、堌阳医院和东方医院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实现的业绩不能达到承诺业绩,原告将不能按照《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公司作出业绩补偿。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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