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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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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编号:临2018-075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西亚特汽车公司
合资合作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6月1日,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江淮汽车”)和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合资合同(详见《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资合同的公告》)。2017年12月22日,合资公司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或“江淮大众”)正式成立(详见《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2018年7月9日,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西亚特汽车公司签署了关于共同投资建立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暨共同开发纯电动汽车平台之谅解备忘录(详见《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西亚特汽车公司签署合资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公告》)。

  2018年11月28日,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西亚特汽车公司在西班牙马德里签署《关于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未来发展之谅解备忘录》,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

  乙方: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甲3号院2号楼;

  丙方: SEAT, S.A. (西亚特汽车公司),一家大众汽车集团100%的子公司,系依据西班牙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西班牙巴塞罗那A-2 Motorway, Km. 585, Martorell,纳税识别号为A-28049161,注册于巴塞罗那商业登记处。

  甲、乙、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 大众汽车集团(通过乙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及地区总部)与甲方决定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出行服务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下称“项目”)。

  (2) 甲方和乙方基于对等互利的原则进行了友好谈判并于2017年6月1日签署了合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在准备建立的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中的权利及义务。

  (3) 甲方和乙方于2017年12月设立了一家研、产、销一体的中外合资企业,暨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或“江淮大众”)。

  (4) 丙方被指定为大众汽车集团内领导并管理本项目的公司,并在合资公司董事会上获取了若干席位。

  (5) 各方于2018年7月9日签署了一份关于共同投资建立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暨共同开发纯电动汽车平台之谅解备忘录。

  (6) 各方希望在新能源汽车及探讨其他动力系统产品可行性方面加强其对本项目的承诺。

  因此,各方合意如下:

  1 拟定合作方向

  在各方对以下相关事项进一步调研和获得批准的前提下:i)可行性计划,ii)所有必需的公司内部批准,和iii)中国的行政审批,各方同意如下:

  1.1 各方同意甲方、乙方和丙方借助各自的技术和产品能力共同开发一款兼具成本和技术优势的纯电动汽车平台。江淮大众和丙方将基于此平台开发面向中国及海外市场销售的产品。

  1.2 各方同意,江淮大众将在各方最大努力下于2021年或之前引进西雅特品牌,并在丙方产品基础上与丙方共同进行电动化开发。

  1.3 各方同意在2018年底之前启动江淮大众研发中心的建设工作,并为研发中心提供所需投资及资源支持,以研发车联网、自动驾驶及其他战略性新汽车技术,并在未来供各方采用。

  基于监管、合规及管理原因,各方承诺在每个项目相关里程碑工作启动之前就所有相关所需协议、合同及文件达成共识并签署。

  2 一般条款

  2.1 除第2条(一般条款)外,本谅解备忘录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并有待于各方的进一步谈判。因此,各方在执行项目过程中的义务以各方签署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为准。

  2.2 各方均确认并同意其自愿自行承担履行本谅解备忘录的义务、成本与风险,因此也同意,若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或无效,各方无权向其他方以任何名义索取任何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本谅解备忘录产生的投资、在客户获取方面的投入,或是任何损失,包括未取得的预期利润。

  2.3 在遵守甲方和乙方在2016年1月29日签署的保密协议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在就任意披露的形式和时机达成一致之前,不得披露本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包括披露正在进行会议讨论的事实)。在法律要求进行此类披露的情况下,任意一方披露关于本谅解备忘录内容的任何信息必须经由各方同意。

  2.4 本谅解备忘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由本谅解备忘录产生的或同本谅解备忘录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其存在性、效力、终止或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任何问题,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5 任何对本谅解备忘录的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本谅解备忘录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6 本谅解备忘录所有内容不应被理解为或被赋予修正、修改、削弱、或改动各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或共识的效应。

  2.7 各方在企业道德,尤其是反腐败方面,将给予最高度的重视。各方承诺不会实施、授权或允许任何违反相关的反贿赂的法律法规。

  2.8 本谅解备忘录以中英文版本写就,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公司将根据上述合资合作的进度及时发布相关进展公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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