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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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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18-125号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盈峰环境”)控股股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控股”)计划2018年2月6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不低于0.5%。

  完成情况:盈峰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8,271,446股,累计增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71%,累计增持金额60,789,719.77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18年11月29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关于完成增持盈峰环境股票的函》,盈峰控股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现已经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盈峰控股。

  2、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前,盈峰控股持有公司351,338,310股,占公司总股本30.11%,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先生持有公司63,514,690股,占公司总股本5.44%,综上合计持有公司414,85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5.55%。

  本次增持完成后,盈峰控股持有公司359,609,756股,占公司总股本30.82%,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先生持有公司63,514,690股,占公司总股本5.44%,综上合计持有公司423,124,446股,占公司总股本36.26%。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盈峰控股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更好的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以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A 股普通股股份。

  3、本次增持比例: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不低于0.5%。

  4、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未设定价格区间,盈峰控股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期间:2018 年2 月6 日起12 个月内(该期间内如遇到公司重大事项停牌期间,相应截止时间顺延)。

  6、本次拟增持资金来源:增持主体自筹或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本次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动

  ■

  2、增持股份数量及金额

  ■

  (注:上述个别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在本次增持承诺期间,自 2018 年 8 月 2日起首次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至 2018 年 11月 28 日最后一笔竞价交易止,盈峰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 8,271,446 股,增持金额 60,789,719.77元,累计增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0.71%。

  本次增持完成后,盈峰控股持有公司359,609,756股,占公司总股本30.82%,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先生持有公司63,514,690股,占公司总股本5.44%,综上合计持有公司423,124,446股,占公司总股本36.26%。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盈峰控股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增持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进一步承诺,自增持完成日起,12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承诺;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前述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5、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份回购事项不会对本次增持构成实质性障碍,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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