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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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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29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8日~11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下午3:00至2018年11月2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2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629,289,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377%。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28,500,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1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89,6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9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9,267,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65%;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1%;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97,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53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785%;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68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购房应收款为基础资产进行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20,375,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5834%;反对8,89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4142%;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482%;反对8,899,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791%;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727%。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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