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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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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129
债券代码:136081 债券简称:15广汇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及
回售部分兑付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7日

  ● 付息日及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2月10日

  由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发行完毕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2月10日支付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回售部分本金,现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广汇01

  3、债券代码:136081

  4、发行总额:人民币5.2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债券,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5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的票面利率为6.00%,且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7.00%,且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注: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详见公司2018-116号公告)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 息 日:2015年12月8日。利率调整后起息日2018年12月8日。

  9、付 息 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8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则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8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8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等级:2018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

  2、票面利率: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的票面利率为6%。

  3、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7日。截止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18年12月10日

  5、回售部分兑付时间:本期债券设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对在本次回售登记期内登记回售的债券进行兑付,回售部分兑付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

  三、付息兑付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债券的相关本金及相关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 2021 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 系 人:祁娟、孙裔涛

  联系电话:(0991)3759961、3762327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0层

  联 系 人:史超

  联系电话:(010)66551309

  传    真:(010)66553435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 系 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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