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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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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8年10月19日

  重要提示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4月3日《关于核准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0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1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本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0月19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6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1.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1.2 主要人员情况

  1.2.1 董事会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年5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年4月至2002年3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年12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年3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年6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年3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并于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Citigroup(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工作;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8月至1997年9月在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10月至1999年1月在新加坡Colin Ng & Partners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9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4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 Ernst & 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2016年8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9月至今任汇丰前海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1.2.2 监事会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7月至1998年12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业部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1999年1月至2006年1月,历任招商证券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营业部经理;2006年1月至2009年4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6年1月,担任招商证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间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兼任招商证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亦于2007年7月至2011年5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16年1月起至今,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2008年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于2015年7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6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1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1.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1.2.4 基金经理

  尹晓红女士,硕士。2013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交易员;2015年2月工作调动至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全资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5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支持与创新部,曾任高级研究员,现任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4月8日至今)、招商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9月22日至今)、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12月30日至今)及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7月5日至今)。

  钟贇先生,硕士。2011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先后从事电力设备新能源、通信设备等行业的证券研究工作;2015年9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曾任高级研究员兼中游制造组组长,现任招商移动互联网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2月22日至今)、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2月22日至今)及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12月6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李恭敏先生,管理时间为2014年9月3日至2016年1月8日;邓栋先生,管理时间为2013年4月19日至2016年8月20日;张韵女士,管理时间为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2月6日;李崟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6月1日;康晶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2月30日。

  1.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交易业务总监兼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1.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 基金托管人

  2.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2.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42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3 相关服务机构

  3.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3.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3.1.2 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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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2 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3.3 担保人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电话:010-58528931

  传真:010-58528757

  联系人:祝永兴

  3.4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刘佳

  3.5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人: 蔡正轩

  §4 基金名称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6.1 基金的保本

  1、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3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变更为非保本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本基金变更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a.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b.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c.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d.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部分转换转出、部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或转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6)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7)在到期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6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托管账户中。担保人将金额划入托管账户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的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应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如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规模上限,则不再开放“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折算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到期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6.2 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之和。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第二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担保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4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9、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如因担保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以及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使本基金需要在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更换新担保人,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0、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在基金管理人确定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丧失担保资质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以及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更换基金担保人而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担保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机制,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6.3 担保人情况

  1、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5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2、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233.64亿元,不超过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29.92亿元)的25倍;保本基金在保余额108.55亿元,不超过2015年度净资产的10倍。

  6.4 保证合同

  鉴于: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和《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简称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1.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1.3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的募集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1亿元人民币。

  1.4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非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5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1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4.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4.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4.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2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和损失。

  6.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前述费用须经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事先书面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给担保人。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7.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7.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管理人首次支付担保费应以收到担保人的《付费账户通知》为前提。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合法发票。

  7.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9.1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9.2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更换担保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9.3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9.4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9.5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9.6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9.7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基金的投资

  7.1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7.1.1 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7.1.2 投资理念

  精确控制投资风险和稳健投资,是实现保本和增值的关键。

  7.1.3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现金、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含各类期权)、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本基金投资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到期收益率为正的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收益资产为股票、权证(含各类期权)、股指期货、到期收益率为负的可转换债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1.4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利用组合保险技术,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1、CPPI策略及配置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收益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收益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收益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OBPI策略及资产配置

  OBPI策略主要根据期权的收益特性进行构建,本基金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现两类OBPI投资策略,一是在投资看跌权证时,可在买入该权证的同时,买入权证对应的股票类资产;二是构建债券组合和看涨期权的组合。

  从投资效果分析,OBPI的投资目标为一方面可以享受市场上涨时的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以锁定市场下跌时的损失。从这个角度出发,OBPI策略的核心思想为构建一个投资组合,使其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例如,本基金在投资期初同时购买收益资产(如:股票)和相应的看跌期权,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可执行看跌期权,以规避股票价格的下跌,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则放弃使用看跌期权,以享受正股价格上行的收益。

  或者,本基金在投资期初同时购买保本资产(如:债券)和相应的收益资产(如:股票)看涨期权,当股票价格下跌时,放弃使用看涨期权,当股票价格上涨时,执行看涨期权,以享受正股价格上行的收益。

  通过以上两种不同的资产组合来实现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3、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匹配、期限结构配置、信用策略、相对价值判断、期权策略、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4、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相对价值的分析,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而过热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期限匹配原则,持有债券的到期日控制在保本周期之内;同时通过分散投资,控制整体投资比例和个债持有比例;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6、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7.1.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7.1.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

  7.1.7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等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票、权证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含0和4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7)、(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7.1.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7.1.9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7.2 变更后“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招商安润混合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7.2.1 投资目标

  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并通过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7.2.2 投资理念

  在严谨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7.2.3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2.4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注重平衡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水平,以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稳定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与跟踪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资本市场变动特征,依据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环境、政策取向、资金供求状况和流动性因素,分析类别资产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根据最优风险报酬比原则确定资产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重点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空间、竞争优势和财务状况来精选个股,并结合市场实际选择投资机会。

  (1)行业发展空间分析

  行业的基本特征和所处的发展阶段通常使行业内的公司具有相同的特性。本基金将从行业的波动性质(如周期行业或非周期行业),行业生命周期阶段(如萌芽、成长、成熟或衰退)、细分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上游、中游或下游)等维度出发,全面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空间。

  (2)竞争优势分析

  准确的竞争优势分析来源于对产业和行业的深入认知。重点使用波特的五力模型,对处于不同行业或具有不同盈利模式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竞争优势分析框架。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来考察目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其变化。

  (3)财务状况分析

  资产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毛利率、周转率以及预收款明显高出行业平均水平,往往是一家公司能够领先于行业其他公司,持续高速成长的标志和保障。本基金将通过以上指标的定性分析和量化跟踪,筛选出具有良好投资潜质的上市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在满足组合久期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而过热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分散投资,控制整体投资比例和个债持有比例;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为主要目的。

  7.2.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由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7.2.6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7.2.7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7.2.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7.2.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7.2.10 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债券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7.2.11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来源于《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18贵阳银行CD047(证券代码111892538)、18杭州银行CD012(证券代码111893169)、18恒丰银行CD028(证券代码111819028)、18青岛城投SCP004(证券代码011801618)、18浙商银行CD002(证券代码111813002)、18重庆银行CD022(证券代码111892482)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8贵阳银行CD047(证券代码111892538)

  根据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央行贵阳中心支行处以罚款。

  2、18杭州银行CD012(证券代码111893169)

  根据2017年10月30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央行杭州中心支行处以罚款。

  根据2017年11月23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北京市安监局责令改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被浙江银监局处以罚款。

  3、18恒丰银行CD028(证券代码111819028)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中国银监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18青岛城投SCP004(证券代码011801618)

  根据2017年11月12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崂山区城乡建设局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

  5、18浙商银行CD002(证券代码111813002)

  根据2017年10月30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央行杭州中心支行处以罚款,警示。

  6、18重庆银行CD022(证券代码111892482)

  根据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而实际履职被重庆银监局采取行政处罚。

  根据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重庆银监局处以罚款。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4月19日。

  §9 基金的费用概览

  9.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9.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3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4、上述“9.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9.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9.6 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期仍按投资者取得该基金份额的确认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10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1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次招募说明书刊登后本基金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数据更新。

  本次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重要提示”。

  2、在“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

  3、在“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4、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在“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更新了“基金的业绩”。

  7、更新了“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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