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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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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8-09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公司”)于近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状,公司因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195号)的一审判决,就其与黑龙江省宇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债权纠纷一案提起民事上诉状,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宇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黑龙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均为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2018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上诉人 (原审被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黑龙江省宇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宇华担保”)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黑龙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黑龙集团”)

  (一)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2017)黑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宇华担保)的所有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 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 事实与理由如下:

  1、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足以证明诉争债务已经转移且清偿完毕。原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 拒绝采纳上诉人证据, 并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最终在被上诉人(宇华担保)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认定诉争债务未获清偿, 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 上诉人曾是诉争债务的保证人。即使有证据证明诉争债务未获清偿, 上诉人的保证期间也早已届满。被上诉人(宇华担保)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在保证期间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业已免除。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3、 即使有证据证明诉争债务未获清偿, 且上诉人只是诉争债务的共同债务人, 被上诉人(宇华担保)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早已届满。被上诉人(宇华担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发生过中断, 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债务为连带之债, 宇华担保公司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没有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原审判决连谁是“连带债务人”、被上诉人(宇华担保)曾向哪一个“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等事实都未予查明和认定, 属于遗漏案件关键事实。原审判决拒绝采纳上诉人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抗辩, 没有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4、 被上诉人(宇华担保)证据“齐政函【2008】71号《关于支持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函》”显示, 上诉人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全部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已全部转移给案外人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城公司”)和齐齐哈尔金鹤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鹤公司”)。上诉人曾在原审庭审中据此抗辩, 主张即便被上诉人(宇华担保)能够证明诉争债务未获清偿, 上诉人也已退出债务关系, 不再就已转移的债务承担任何义务, 原告只能向鹤城公司和金鹤公司主张相关债权。但原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 属于遗漏案件关键事实。

  5、 由于被上诉人(宇华担保)未在2018年10月15日的庭审中出示证据原件, 原审法院又组织在2018年11月12日第二次开庭, 并签发传票。但有关2018年11月12日开庭的传票并未送达被上诉人(黑龙集团), 导致后者未能到庭。原审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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