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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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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18-071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68),并于2018年11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15:00至2018年11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305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项洪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3,956,8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02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3,610,2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70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9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99%。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洪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继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1.1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5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5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5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5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5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5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逐项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5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5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股份回购用于股权激励实施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5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95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邵斌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18-072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汇新材”)于2018 年11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有关公告。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

  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继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用途。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5元/股。若以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全额、最高回购价格人民币35元/股回购,预计回购股份约为171.4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1.5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 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 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月12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3楼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李专元、周雯

  联系电话:0510-88721510

  传真号码:0510-88723566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 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 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 “申报债权” 字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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