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8-126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6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18年11月28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侯继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预案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68,714.3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同意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发行新股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条款,将《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37,173,272元变更为人民币1,486,873,870元,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增资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增资的公告》)

  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28,576.00万元为东旭新能源进行增资,并在上述增资完成后由东旭新能源对其全资募投项目子公司增资34,700.00万元,增资金额全部计入东旭新能源及其下属募投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8-127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26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苏国珍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四、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

  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68,714.37万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28,576.00万元为东旭新能源进行增资,并在上述增资完成后由东旭新能源对其全资募投项目子公司增资34,70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8-128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7号)核准,截止2018年11月22日,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49,700,598股,发行价格为1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46,088,823.6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3,911,176.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105006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8110701013401477315、2000501502000239、999156009900002154、5077462900013;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8110701013101475783、2002868146000932、999156009920002172、5072765000033。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划款申请材料注明的资金用途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用途不一致的,乙方应拒绝划款,并通知丙方。原则上,乙方不得为甲方开通募集资金专户的网银转账功能。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建华、武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在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认可前,不应继续从专户支取金额。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后公告。

  专户资金支出完毕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申请办理募集资金账户销户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账户募集资金支出完毕前,乙方不得受理甲方销户申请。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8-129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决定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68,714.37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7号)核准,截止2018年11月22日,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49,700,598股,发行价格为1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46,088,823.6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3,911,176.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105006号《验资报告》。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预案,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截至2018年11月16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金额为71,463.77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68,714.3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85,20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上述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截止2018年11月16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为71,463.77万元,公司拟对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进行置换,置换金额为68,714.37万元。本次拟置换募集资金事宜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三、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程序履行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68,714.37万元。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有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68,714.37万元。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68,714.37万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

  2018年11月28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8)第105029号】。会计师认为,东旭蓝天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止日为2018年11月16日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旭蓝天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8)第105029号专项鉴证报告;

  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8-13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董事会审议本事项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7号)核准,截止2018年11月22日,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49,700,598股,发行价格为1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46,088,823.6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3,911,176.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105006号《验资报告》。

  二、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85,20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11个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00,000,000.00元,少于拟募集资金总额4,852,050,000.00元,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公司按照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

  三、 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调整的决策程序

  1、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2、根据2016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017年11月27日召开的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18年10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本事项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4、监事会意见: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相关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8-131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发行新股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2016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017年11月27日召开的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18年10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

  二、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8-132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及相关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为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新能源”)进行增资,并在上述增资完成后由东旭新能源逐步对其下属募投项目公司增资,用于建设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募集资金增资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7号)核准,截止2018年11月22日,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49,700,598股,发行价格为1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46,088,823.6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3,911,176.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105006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按照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调整后,募集资金净额195,391.12万元将用于6个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公司2018年11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项目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28,576.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进行增资,并在上述增资完成后由东旭新能源对其全资募投项目子公司增资34,700.00万元,用于建设募投项目。增资金额全部计入东旭新能源及该等募投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以上增资完成后,东旭新能源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等募投项目公司仍为东旭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对募投项目公司以增资或借款等合法形式,用于后续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拟增资的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本次被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2号楼C33室

  法定代表人:王甫民

  注册资本:966,121.323461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09日

  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83760082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承包;投资管理;销售电器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技术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代理进出口;技术咨询。

  与公司关系:东旭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东旭新能源的总资产为1,965,652.20万元,总负债为972,230.86万元,净资产993,421.34万元。2017年度东旭新能源营业收入534,138.89万元,净利润38,779.8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东旭新能源的总资产为2,532,989.01万元,总负债为1,509,371.90万元,净资产1,023,617.11万元。2018年1-9月东旭新能源营业收入416,505.70万元,净利润27,437.3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为了将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募投项目,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更好地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东旭新能源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公司及东旭新能源、商业银行与保荐机构已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后续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与募集资金使用需要由募投项目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监管。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28,576.00万元为东旭新能源进行增资,并在上述增资完成后由东旭新能源对其全资募投项目子公司增资34,70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为东旭新能源及其下属募投项目公司增资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28,576.00万元为东旭新能源进行增资,并在上述增资完成后由东旭新能源对其全资募投项目子公司增资34,70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进行增资,并在上述增资完成后由东旭新能源对其全资募投项目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及其下属募投项目公司增资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为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