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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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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8-063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8年11月23日,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在保证公司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审议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诉讼业务签订和解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诉讼被告方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增担保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执行上述和解协议。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8-06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阶段:法院执行中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通联)为案件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银基)、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烯碳)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7708.16万元货款及违约金等。

  ●新增担保人:银基烯碳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

  ●香溢通联与被告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新增担保人银基置业签订《和解协议》。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14日,公司、香溢通联与宁波炭基、沈阳银基签订《股票质押式代采购货物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宁波炭基委托香溢通联代为采购货物并另行签订具体的《购销合同》;沈阳银基对前述委托采购业务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股票质押担保和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

  同日,香溢通联和沈阳银基签订《最高额股票质押担保合同》,沈阳银基以其持有的银基烯碳1000万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提供股票质押担保。同时,香溢通联与宁波炭基、沈阳银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沈阳银基对上述框架协议及《购销合同》项下产生债权提供最高额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生效后,香溢通联按约定为宁波炭基代采购并交付货物,但宁波炭基未依约及时向香溢通联支付采购货款7720.90万元。经过多次催讨,2017年5月10日,银基烯碳出具承诺函,承诺就宁波炭基对香溢通联的货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鉴于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2017年6月16日,香溢通联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7-027)

  2017年6月26日,经申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银基烯碳5000万股股票,冻结期限至2020年6月25日止。

  2018年5月31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1、宁波炭基向香溢通联支付货款7708.1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2、被告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香溢通联有权对被告沈阳银基持有的银基烯碳1000万股股票(股票代码000511)享有质权,以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28)

  经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沈阳银基持有的被司法冻结的银基烯碳部分股票。2018年8月10日,香溢通联收到法院执行款16,454,669.79元。(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40)

  二、进展情况

  为促成上述欠款的尽早归还,公司与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初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就欠款归还拟定了还款计划,且银基置业同意按该协议约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11月2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诉讼业务签订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诉讼被告方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增担保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执行上述和解协议。

  同日,香溢通联与被告方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新增担保人银基置业签订《和解协议》。

  三、《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香溢通联

  乙方: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银基置业

  1、甲方同意乙方以分期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 “和解债权金额”合计8898.19万元(含诉讼本金7708.16万元及违约金等,扣除已取得的执行款项1645.47万元):

  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80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在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1300万元;在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1600万元;在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600万元;在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1600万元;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598.19万元。

  如果在2019年2月28日前乙方累计的还款额度达到3000万元,则甲方同意在“和解债权金额”基础上减免92.69万元,减免后的金额为8805.50万元。如果在2019年2月28日前乙方累计的还款额度达到4000万元,则甲方同意在“和解债权金额”基础上减免185.38万元,减免后的金额为8712.81万元。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剩余债权金额甲方同意乙方分别在2019年3月31日前、2019年4月30日前、2019年5月31日前各归还25%,在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如果在2019年2月28日前乙方累计的还款额度达到5000万元,则甲方同意在本条约定的“和解债权金额”基础上减免1305.82万元,减免后的金额为7592.37万元。此情况下的剩余债权金额,甲方同意乙方在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50%,在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若有任何一笔欠款本息未按照上述还款计划按期支付,则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恢复本案判决的强制执行且在本案执行中直接追加银基置业为被执行人。

  2、在满足上述还款计划的前提下,甲方原则同意乙方提供合法银行票据并以票据变现款项抵偿欠款,该等银行票据应由中国境内资信良好的主流银行出具、付款期限不长于180天且能够在相应的还款期限内贴现,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银基置业在和解协议生效时即对债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范围为剩余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担保期限为最后一期款项到期后二年。

  4、和解协议生效后,甲方向宁波中院提出解除宁波炭基农业银行账号保全措施的申请。在还款计划全部按期履行完毕后,甲方向宁波中院提出解除本案执行中的全部其他保全措施的申请。

  5、根据本案判决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仍由被告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依法由被告共同承担。

  四、本次签订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和解协议的达成,有利于加快公司风险资产的处置,盘活不良资产,尽快回笼流动资金,对公司未来经营有积极的影响。公司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大处置工作力度,力争剩余款项的早日收回。

  公司将根据实际还款进度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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