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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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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8-53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15:00 至2018年11月2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339号明宇豪雅饭店五楼青羊厅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323,197,5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1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276,472,8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99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46,724,7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0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51,305,3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1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4,580,5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8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46,724,7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083%。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8年融资担保额度进行追加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2,73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1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4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56%;反对33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80%;弃权1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6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33,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90%;反对6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7%;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2,271,876,231 股回避,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17,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6%;反对6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91%;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刘畅、刘永好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授权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2,918,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2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25,8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2%;反对2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昌慧、曾治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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