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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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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5 证券简称:登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6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登云股份”)于2018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18)粤01民初705号](以下简称“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通知,获知投资者宇文超杨起诉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宇文超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良、李伟良,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杰,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2015年6月期间买入了登云股份股票,后来被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处罚;被告二是被告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的保荐机构。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12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了该诉讼事项。

  二、裁决情况

  广州中院签发的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宇文超杨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文超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文超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为1562元,由原告宇文超杨负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 [编号为(2018)粤01民初705号]。

  特此公告!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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