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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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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8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恒嘉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01号)进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4、本基金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直销电话交易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销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7、在募集期内,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8年11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和021-3878 9555)及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各销售基金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参照各销售机构在其销售区域当地的公告。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募集期限等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16、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富兰克林国海恒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6702

  基金简称:国富恒嘉短债债券A

  基金代码:006703

  基金简称:国富恒嘉短债债券C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网站:www.ft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九、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中 “4、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8年12月3日至 2018年12月14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若未达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内继续发售。若3个月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2、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所折算成的份额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 认购方式与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0.35%)=4,982.56元

  认购费用=5,000- 4,982.56=17.44元

  认购份额=(4,982.56+2)/1.00=4,984.56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4,984.56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00+2)/1.00=5,00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2.00份C类基金份额。

  四、 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的认购。办理认购申请之前,投资者必须先开立我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原则上为一个投资者只设立一个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只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文职证、警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4日)的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供中国银行借记卡直接提交认(申)购业务申请。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二)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4日),营业时间为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本人资金账户卡;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起(含该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的确认信息。

  (三)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为2018年12月3日至 2018年12月14日。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在基金份额发售日除最后一个发售日外全天接受业务办理,每个工作日17:00之后递交的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办理。(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在最后一个发售日的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认购地点及联系方式同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

  ② 填妥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客户版)》和《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③ 同名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或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 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个人客户版)》;

  ⑤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⑥ 个人投资者可以开通传真交易,需提供本人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个人客户版)》一式三份;

  ⑦对于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除需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或出示以下材料:

  a出示有效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b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原件,提供复印件;

  c港澳台居民应当以港澳台投资人的境内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其交易资金的银行账户;

  d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还需根据《政要人士资金来源调查问卷》上的“政要”定义确认自己的身份。如为政要人士,则须填写该表以确认其资金来源。

  ⑧填妥的《个人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2)缴款。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现金和本票。

  本公司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769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交换号:034923

  联行行号:092802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3290028025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52074843034

  开户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交换号:044654

  联行行号:40379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4290003791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1415290257003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21415

  联行行号:20304006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2290014152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5109018800006150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东方汇经支行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301290051427

  注: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和认购基金的名称。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账户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基金认购业务

  投资者办理网上交易业务时,应持有本公司网上交易可接受的银行卡,并在银行卡中备足认购资金及相应的转账费用。

  网上交易的具体规则及可接受的银行卡范围,以“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公告的具体规定为准。网上交易相关详情,投资者可访问我公司网站 (www.ftsfund.com)。

  3、注意事项

  (1)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若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的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认购资金最迟须在认购截止日的16:00前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

  (3)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单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其他:

  (1) 请有意在直销柜台认购基金的投资者提早向直销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客户版)》、《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个人客户版)》;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向直销柜台索取,但必须保证在办理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为本公司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直销柜台索取。

  (2)投资者办理申请时向直销柜台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须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3)直销柜台与销售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五、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号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为2018年12月3日至 2018年12月14日。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1)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a、出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填妥的《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版)》;

  c、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如由授权代表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则须出示经该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d、出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

  e、出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

  f、出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

  g、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留印鉴必须包括至少两枚印章,且至少其中一枚印章为公章);

  h、出示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指定的银行交收账户与所开立的产品账户名称不一致时,须提供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相关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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