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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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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8-111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收到上交所工作函后,经自查,发现有关公司涉及诉讼、签署《差额补足合同》、银行账户及不动产被冻结查封的重大事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2)、《关于签署〈差额补足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3)、《关于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4)。

  2、诉讼冻结的公司股权如果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因签署的《差额补足合同》,公司存在可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018年11月9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620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工作函》提出,“你公司日前披露公告称,因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被起诉至相关法院,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现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规定,对你公司及相关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公司高度重视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提出的工作要求,公司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进行了深入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整改,并于2018年11月22日就问询内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就回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公告称,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的金融借款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尽快核实并披露本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涉讼金融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签署情况、决策过程,以及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

  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涉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及68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4亿元。鹏起科技涉及其中63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15亿元。另有5宗案件鹏起科技不涉讼,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涉讼,涉讼借款本金2500万元。

  公司不涉讼但实际控制人涉讼的5宗案件原告均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张朋起先生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分别为其中1宗案件的借款人,另外3宗案件借款人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朋起先生和宋雪云女士等为担保人(因前述5宗案件不涉及鹏起科技,本回复函不详细说明这5宗案件的情况)。

  公司涉讼的63宗案件原告均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其中40宗案件原告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涉讼借款本金2亿元;14宗案件原告为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涉讼借款本金7000万元;9宗案件原告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讼借款本金4500万元。63宗案件的第一被告(借款人)分别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鹏起科技为全部63宗案件的被告(借款担保方)。2017年2月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上述公司涉讼员工每人发放贷款500万元,同年2月、3月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其中40名员工贷款的债权转让给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14名员工贷款的债权转让给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先后多名被告为前述63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包括续贷期)后,借款人没有如约偿还,债权人将借款人和各担保人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具体情况如下:

  1、四十宗原告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25日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越秀法院)

  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被告四: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被告一与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小贷)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金控小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1.25%,还本付息方式为每月付息,一次还本。

  《贷款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贷款期限届满……乙方必须完全履行,如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欠款余额(包括本金及利息)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金的,除需支付前述违约金外,仍应按合同第四条第1、2款的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第4款约定:“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食宿、诉讼费、评估、鉴定、登记、公证、公告、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以及抵押物的拍卖佣金、变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2017年2月12日,金控小贷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五、六为被告一在上述《贷款合同》 项下的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7年2月14日,金控小贷向被告一支付了人民币5000000元。同日,金控小贷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及从债权出让给原告,金控小贷同时向被告一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一确认签收;此外,被告二、三、四、六还向原告出具了《声明书》,表明已知悉债权转让事实并同意按原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月12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展期半年;同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贷款展期合同》,约定展期期限至2018年8月14日。

  2018年2月12日,被告七、八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书》,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

  但是,至今被告一尚未向原告归还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08月14日起按年化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为263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八被告承担。

  起诉标的暂合计为:人民币5298000元。

  2、十四宗原告为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1)十二宗被告为八名的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天河法院)

  原告: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第二被告:张朋起

  第三被告:宋雪云

  第四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被告: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七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八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第三人与第一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贷款期限十二个月。《贷款合同》第四条约定:贷款月利息为:1.25%,到期一次还本;第八条约定:如第一被告逾期偿还本息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偿还本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仍需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实际以《借据》载明的日期为准。

  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至被告六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2月(3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包括第一被告债权在内的**笔贷款主债权及从债权转让予原告……

  2018年2月,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约定原告将第一被告借款展期,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继续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展期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

  随后,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第七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七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第八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书》约定第八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展期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第一被告未能依约归还贷款。

  原告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经平等协商而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的《展期合同》;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七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第八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担保书》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应自觉履行。第三人发放贷款后,将债权转让予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现第一被告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第二、 三、四、五、六、七、八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保证人也理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连带的向原告履行支付本金及相应欠息的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

  A.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B.判令第一被告按月利率1.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贷款到期之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C.判令第一被告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贷款到期之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D.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被告对上述1、2、3、4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二宗被告为七名的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天河法院)

  原告: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第二被告:张朋起

  第三被告:宋雪云

  第四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被告: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七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12日,第三人与第一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5, 000, 000元,贷款期限十二个月,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12日。《贷款合同》第四条约定:贷款月利息为:1.25%,每月12日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第八条约定:如第一被告逾期偿还本息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偿还本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仍需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于2017年2月15日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实际以《借据》载明的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为准。

  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至被告六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2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 转让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包括第一被告债权在内的**笔贷款主债权及从债权转让予原告……

  2018年2月12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约定原告将第一被告借款展期至2018年8月14日,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继续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展期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

  随后,第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书》约定第七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展期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第一被告未能依约归还贷款。

  原告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经平等协商而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的《展期合同》;第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担保书》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应自觉履行。第三人发放贷款后,将债权转让予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现第一被告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第二、三、四、五、六、七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保证人也理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连带的向原告履行支付本金及相应欠息的义务。

  诉讼请求:

  A.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B.判令第一被告按月利率1.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5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160,416.67 元);

  C.判令第一被告按每曰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5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 1,925,000.00元);

  D.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对上述1、2、3、4项 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金额合计为7,085,416.67元】

  (3)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清单(十四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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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九宗原告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被告四: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七: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02月12日签定了《贷款合同》,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以当贷款借据载为准。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于2017年02月12日签定了《保证担保合同》。原告按贷款合同约定把贷款5,000,000元于2017年02月14日划到被告一的银行账号,贷款合同于2018年02月13日到期,为保证债权实现,原告与被告七于2018年03月15日签订了《保证担保书》,原告与被告八于2018年08月17日签订了《保证书》。由于被告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并且约定当被告不能偿还贷款时,原告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连带承担。

  由于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于2018年02月13日到期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贷款本金,且被告自2018年08月15日起至今没有支付利息。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2)被告一偿还贷款利息135,000元。(先计算到2018年10月14日,最后以实际支付日计算所欠利息)。

  (3)被告一支付贷款违约金。(按贷款余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最后以实际支付日计算违约金)。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被告一承担上述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等的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提供的财产线索(九宗案件):

  (1)被申请人相关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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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申请人相关房产: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房地坐落于:龙口路29弄7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 沪房地杨字(2007)第024982号。

  ■

  (3)被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涉讼《保证担保书》具体内容

  保证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鉴于主债权明细表所列**位借款人于2017年2月12日与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小贷”)签订了《贷款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

  以上事实本保证人知悉并均予认可,同时为保证贵司在主债权明细表所列明的全部主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本保证人自愿为主债权明细表所列明的**位借款人所欠贵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事项如下: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明细表列明**位借款人所欠贵司的所有债务,包括而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滞纳金、违约金,以及贵司在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强制执行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资产处置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如**名借款人未清偿所欠贵司的债务,贵司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本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贵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贵司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贵司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

  无论贵司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本保证人均不得主张保证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贵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两年,从主债务展期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担保书的独立性:

  本保证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主合同及各具体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贵司给予借款人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贵司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借款人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三)涉讼《保证担保书》决策和签署过程

  决策过程: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签署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张朋起先生

  签署理由:2017年年初,当时公司控股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链出现严重问题,为减少控股股东资金链紧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当时的公司第二大股东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决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涉讼63宗案件的借款资金全部用于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股票的增持,2018年2月借款合同到期并进行续贷时,借款担保人之一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丧失担保能力,出借方要求追加担保。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将鹏起科技作为担保方为63宗案件的贷款提供担保。

  (四)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被查封的资产情况

  1、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鹏起科技的股权

  ■

  2、鹏起科技持有的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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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鹏起科技持有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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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查封财产是经原告确认为已经被查封的财产,目前法院还在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继续进行财产查封,查封财产的数量还将继续扩大。

  (五)涉讼《保证担保书》信披情况

  该《保证担保书》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长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签署《保证担保书》,除张朋起先生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晓签署前述《保证担保书》事宜,故未对签署《保证担保书》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获悉实际控制人因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股权被轮候冻结后,立即对前述股权被轮候冻结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公司正在自查核实涉讼原因、具体内容及资产被查封情况,一旦核实清楚,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前期公告称,公司董事长张朋起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个人决策并签署了相关《保证合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朋起应自查并披露,是否存在其他未履行规定决策程序签署重要合同的情形,是否知晓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上市公司重大信息。

  回复:经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朋起先生自查,除已披露的涉郑州国投产业基金诉讼的《担保合同》和上述《保证担保书》外,公司未履行规定决策程序签署重要合同的情形还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等就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签署《差额补足合同》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5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鹏起集团”)、 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洛阳申祥”)(张朋起、鹏起集团、洛阳申祥合称“债务人”)与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江阴华中”或“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JYHZ-PQJT-JK-18001号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简称“主合同”)、编号为JYHZ-PQJT-JK-18001-补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及编号为JYHZ-PQJT-JK-18001-补2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江阴华中向债务人支付转让价款用于受让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鹏起科技的股票收益权,债务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溢价回购上述股票收益权(简称“主债权”)。

  2018年5月鹏起科技与江阴华中、前述债务人签署编号为(2018)业务字25号-补的《差额补足合同》(以下简称“《补差合同》”)。江阴华中为补差合同甲方,债务人(鹏起集团、洛阳申祥、张朋起)为补差合同乙方,鹏起科技为补差合同丙方。补差合同约定如果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丙方愿意就上述回购责任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补差合同》主债权及其范围

  丙方就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向甲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主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2)主债权的范围以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若依主合同 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3)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 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鉴定费、公告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和其他所有的费用。

  《补差合同》差额补足承诺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就主债权项下乙方应付未付的差 额部分金额(“差额补足款”)承担补足义务,并向丙方发出正式书面通知,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五(5)日内按照甲方正式书面通知确定的金额支付差额补足款:

  (1)乙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乙方债务被债权人提前宣布到期时,乙方未全部 或部分履行债务;

  (2)发生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甲方按照主合同规定对乙方采取任何风险处置或违约追究措施的。

  《补差合同》决策和签署过程

  决策过程: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签署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张朋起先生

  签署理由: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鹏起科技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在此期间整个A股市场出现了较大的跌幅,2018年4月底鹏起科技复牌后,股价出现连续跌停走势,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改善市场预期、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决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由于当时金融市场资金紧张,从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实际控制人通过前述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方式进行融资,出借方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障。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鹏起科技签署《补差合同》。

  《补差合同》可能给鹏起科技带来的风险

  依据前述主合同等文件,江阴华中向鹏起集团、张朋起和洛阳申祥合计支付转让价款共398,9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玖仟捌佰玖拾万元整)。2018年10月13日,鹏起科技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的公告,张朋起、洛阳申祥、鹏起集团持有的鹏起股份的股票均有被冻结情形。江阴华中认为债务人已触发提前回购和违约条款,将债务人鹏起集团、洛阳申祥、张朋起和多名担保人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提前回购的条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担保人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上述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鹏起科技虽然没有涉讼,但由于曾经签署前述《补差合同》,存在债权人要求鹏起科技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三、我部分别于10月18日和25日,两次发函要求公司和全体董监高自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要合同等风险事项,以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在相关回复公告中称经自查不存在未披露的重要合同等风险事项以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和全体董监高应披露前次自查的具体过程、未能发现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的原因、是否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应根据多份重要合同未披露的原因,进一步提高自查工作针对性,再次核查并披露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合同等重大事项,并提示存在的风险。

  回复:贵部10月18日发来《监管工作函》和25日发来《监管问询函》后,公司向全体在任和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征询函》,向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发出了《核查通知》,公司对近两年印章使用情况、重大合同签署情况进行了核查。经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聘请了外部审计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核查(核查还在进行中)。经全面自查,当时未发现未披露的经过正常决策审批的重要合同等风险事项以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金融借款合同》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没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核查中未能发现该事项。

  贵部11月9日发来《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后,公司提高了自查的针对性,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核查。自查发现除前文中提到的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重大事项外,公司还存在以下重大事项:

  (一)鹏起科技和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资金账户被冻结情况

  1、鹏起科技以下银行账户被冻结:

  ■

  2、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被冻结:

  ■

  上述账户被查封后,公司生产经营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两家公司账户被冻结,员工工资无法发放,员工情绪有一定影响。洛阳鹏起实业公司因基本户被冻结,发票无法开具,公司无法收款,给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困难。此外,公司一些正常的付款业务也受到影响。

  公司自查中发现以上银行账户被冻结,但尚不清楚账户冻结的具体情况,因信息不完整,暂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正在积极与账户被冻结的银行及有关法院联系,尽快核实账户被冻结的原因及具体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查封鹏起科技持有的三处不动产

  1、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沪(2018)虹字不动产权第007896号(长阳路235号24层)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

  2、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沪房地杨字( 2007)第024982号(位于龙口路29弄7号)房屋所有权及所占用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

  3、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沪(2017)浦字不动产权第043196号(位于王桥路1036、1037号)房 屋所有权(1-6层、屋顶部位层),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止。

  以上信息来源于公司聘请的律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的笔录,公司目前尚未取得不动产查封的具体信息。因信息不完整,暂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获得该事项具体信息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前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事项、银行账户冻结事项、不动产查封事项因信息不完整而暂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外,公司目前尚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风险排查和内部控制建设,规范上市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运行,包括但不限于印章管理制度、合同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和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回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风险进行了全面排查,拟对公司全部内控制度进行系统梳理,着手修订《印章管理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总经理议事规则》、《二级企业管理制度》等内控文件,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公司负责人系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控制度,全面提升公司内控水平,尽最大可能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和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鹏起B股公告编号:临2018-112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冻结的公司股权如果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2、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查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3、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15亿元

  ●诉讼《保证担保书》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未进行信息披露

  2018 年 11 月 1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 “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3),公司大股东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2,999,169 股被轮候冻结。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5),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宋雪云女士、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2018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09),公司大股东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2,999,169股被轮候冻结。经公司核查,前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冻结,主要涉及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

  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涉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及68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4亿元。鹏起科技涉及其中63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15亿元。另有5宗案件鹏起科技不涉讼,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涉讼,涉讼借款本金2500万元。

  公司不涉讼但实际控制人涉讼的5宗案件原告均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张朋起先生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分别为其中1宗案件的借款人,另外3宗案件借款人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朋起先生和宋雪云女士等为担保人(因前述5宗案件不涉及鹏起科技,本公告不详细说明这5宗案件的情况)。

  公司涉讼的63宗案件原告均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其中40宗案件原告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涉讼借款本金2亿元;14宗案件原告为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涉讼借款本金7000万元;9宗案件原告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讼借款本金4500万元。63宗案件的第一被告(借款人)分别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鹏起科技为全部63宗案件的被告(借款担保方)。2017年2月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上述公司涉讼员工每人发放贷款500万元,同年2月、3月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其中40名员工贷款的债权转让给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14名员工贷款的债权转让给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先后多名被告为前述63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包括续贷期)后,借款人没有如约偿还,债权人将借款人和各担保人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具体情况如下:

  (一)四十宗原告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25日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越秀法院)

  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被告四: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被告一与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小贷)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金控小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1.25%,还本付息方式为每月付息,一次还本。

  《贷款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贷款期限届满……乙方必须完全履行,如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欠款余额(包括本金及利息)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金的,除需支付前述违约金外,仍应按合同第四条第1、2款的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第4款约定:“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食宿、诉讼费、评估、鉴定、登记、公证、公告、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以及抵押物的拍卖佣金、变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2017年2月12日,金控小贷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五、六为被告一在上述《贷款合同》 项下的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7年2月14日,金控小贷向被告一支付了人民币5000000元。同日,金控小贷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及从债权出让给原告,金控小贷同时向被告一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一确认签收;此外,被告二、三、四、六还向原告出具了《声明书》,表明已知悉债权转让事实并同意按原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月12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展期半年;同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贷款展期合同》,约定展期期限至2018年8月14日。

  2018年2月12日,被告七、八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书》,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

  但是,至今被告一尚未向原告归还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08月14日起按年化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为263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八被告承担。

  起诉标的暂合计为:人民币5298000元。

  (二)十四宗原告为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14宗案件中,有12宗案件被告为8名,2宗案件被告为7名。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十二宗被告为八名的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天河法院)

  原告: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第二被告:张朋起

  第三被告:宋雪云

  第四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被告: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七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八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第三人与第一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贷款期限十二个月。《贷款合同》第四条约定:贷款月利息为:1.25%,到期一次还本;第八条约定:如第一被告逾期偿还本息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偿还本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仍需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实际以《借据》载明的日期为准。

  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至被告六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2月(3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包括第一被告债权在内的**笔贷款主债权及从债权转让予原告……

  2018年2月,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约定原告将第一被告借款展期,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继续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展期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

  随后,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第七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七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第八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书》约定第八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展期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第一被告未能依约归还贷款。

  原告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经平等协商而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的《展期合同》;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七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第八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担保书》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应自觉履行。第三人发放贷款后,将债权转让予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现第一被告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第二、 三、四、五、六、七、八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保证人也理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连带的向原告履行支付本金及相应欠息的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2)判令第一被告按月利率1.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贷款到期之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3)判令第一被告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贷款到期之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被告对上述1、2、3、4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二宗被告为七名的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天河法院)

  原告: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第二被告:张朋起

  第三被告:宋雪云

  第四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被告: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七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12日,第三人与第一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5, 000, 000元,贷款期限十二个月,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12日。《贷款合同》第四条约定:贷款月利息为:1.25%,每月12日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第八条约定:如第一被告逾期偿还本息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偿还本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仍需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于2017年2月15日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实际以《借据》载明的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为准。

  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至被告六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2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 转让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包括第一被告债权在内的**笔贷款主债权及从债权转让予原告……

  2018年2月12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约定原告将第一被告借款展期至2018年8月14日,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继续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展期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

  随后,第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书》约定第七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展期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第一被告未能依约归还贷款。

  原告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经平等协商而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的《展期合同》;第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担保书》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应自觉履行。第三人发放贷款后,将债权转让予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现第一被告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第二、三、四、五、六、七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保证人也理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连带的向原告履行支付本金及相应欠息的义务。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2)判令第一被告按月利率1.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5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160,416.67 元);

  (3)判令第一被告按每曰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5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 1,925,000.00元);

  (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对上述1、2、3、4项 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金额合计为7,085,416.67元】

  3、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清单(十四宗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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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九宗原告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被告四: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七: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02月12日签定了《贷款合同》,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以当贷款借据载为准。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于2017年02月12日签定了《保证担保合同》。原告按贷款合同约定把贷款5,000,000元于2017年02月14日划到被告一的银行账号,贷款合同于2018年02月13日到期,为保证债权实现,原告与被告七于2018年03月15日签订了《保证担保书》,原告与被告八于2018年08月17日签订了《保证书》。由于被告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并且约定当被告不能偿还贷款时,原告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连带承担。

  由于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于2018年02月13日到期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贷款本金,且被告自2018年08月15日起至今没有支付利息。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2)被告一偿还贷款利息135,000元。(先计算到2018年10月14日,最后以实际支付日计算所欠利息)。

  (3)被告一支付贷款违约金。(按贷款余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最后以实际支付日计算违约金)。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被告一承担上述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等的连带偿还责任。

  3、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提供的财产线索(九宗案件):

  (1)被申请人相关公司股权:

  ■

  (2)被申请人相关房产: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房地坐落于:龙口路29弄7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 沪房地杨字(2007)第024982号。

  ■

  (3)被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涉讼《保证担保书》具体内容

  保证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鉴于主债权明细表所列**位借款人于2017年2月12日与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小贷”)签订了《贷款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

  以上事实本保证人知悉并均予认可,同时为保证贵司在主债权明细表所列明的全部主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本保证人自愿为主债权明细表所列明的**位借款人所欠贵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事项如下: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明细表列明**位借款人所欠贵司的所有债务,包括而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滞纳金、违约金,以及贵司在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强制执行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资产处置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如**名借款人未清偿所欠贵司的债务,贵司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本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贵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贵司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贵司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

  无论贵司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本保证人均不得主张保证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贵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两年,从主债务展期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担保书的独立性:

  本保证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主合同及各具体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贵司给予借款人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贵司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借款人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被查封的资产情况

  (一)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鹏起科技的股权

  ■

  (二)鹏起科技持有的企业股权

  ■

  (三)鹏起科技持有的不动产

  ■

  上述查封财产是经原告确认为已经被查封的财产,目前法院还在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继续进行财产查封,查封财产的数量还可能继续扩大。

  四、涉讼《保证担保书》决策过程和信息披露情况

  决策过程: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签署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张朋起先生

  签署理由:2017年年初,当时公司控股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链出现严重问题,为减少控股股东资金链紧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当时的公司第二大股东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决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涉讼63宗案件的借款资金全部用于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股票的增持,2018年2月借款合同到期并进行续贷时,借款担保人之一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丧失担保能力,出借方要求追加担保。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将鹏起科技作为担保方为63宗案件的贷款提供担保。

  信披情况:由于该《保证担保书》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长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签署《保证担保书》,除张朋起先生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晓签署前述《保证担保书》事宜,故未对签署《保证担保书》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获悉实际控制人因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股权被轮候冻结后,立即对前述股权被轮候冻结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保证担保书》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违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前述担保行为应认定为“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

  (二)本次诉讼冻结的公司股权如果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三)公司部分资产和二级企业股权被冻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四)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应对,并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鹏起B股公告编号:临2018-113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差额补足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1、因签署的《差额补足合同》,公司存在可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2、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变更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未涉及诉讼

  ●公司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股权回购责任需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差额补足合同》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未进行信息披露

  2018年11月9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620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工作函》提出,“公司前期公告称,公司董事长张朋起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个人决策并签署了相关《保证合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朋起应自查并披露,是否存在其他未履行规定决策程序签署重要合同的情形,是否知晓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经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朋起先生自查,除已披露的涉郑州国投产业基金诉讼的《担保合同》和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保证担保书》外,公司未履行规定决策程序签署重要合同的情形还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等就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签署《差额补足合同》(以下简称“《补差合同》”)的事项。现就《补差合同》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各方

  甲方: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9号F座205

  法定代表人:刘振

  乙方(乙方1、乙方2和乙方3合称乙方):

  乙方1: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北航路19号2幢102室2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杰

  乙方2:张朋起

  乙方3: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科研楼3楼

  法定代表人:宋雪云

  丙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1929号1幢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二、合同签署背景

  乙方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5月,乙方与甲方签署了编号为JYHZ-PQJT-JK-18001号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简称“主合同”)、编号为JYHZ-PQJT-JK-18001-补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及编号为JYHZ-PQJT-JK-18001-补2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用于受让乙方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鹏起科技的股票收益权,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溢价回购上述股票收益权。

  甲方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要求丙方为乙方履约提供保障。

  三、合同主要内容

  2018年5月丙方与甲方、乙方签署编号为(2018)业务字25号-补的《差额补足合同》。《补差合同》约定如果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丙方愿意就上述回购责任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主债权及其范围

  丙方就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向甲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主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2)主债权的范围以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若依主合同 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3)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 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鉴定费、公告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和其他所有的费用。

  差额补足承诺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就主债权项下乙方应付未付的差 额部分金额(“差额补足款”)承担补足义务,并向丙方发出正式书面通知,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五(5)日内按照甲方正式书面通知确定的金额支付差额补足款:

  (1)乙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乙方债务被债权人提前宣布到期时,乙方未全部 或部分履行债务;

  (2)发生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甲方按照主合同规定对乙方采取任何风险处置或违约追究措施的。

  四、决策过程和信息披露情况

  决策过程: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签署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张朋起先生

  签署理由: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鹏起科技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在此期间整个A股市场出现了较大的跌幅,2018年4月底鹏起科技复牌后,股价出现连续跌停走势,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改善市场预期、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决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由于当时金融市场资金紧张,从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实际控制人通过前述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方式进行融资,出借方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障。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鹏起科技签署《补差合同》。

  信披情况:由于该《补差合同》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长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签署《补差合同》,除张朋起先生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晓签署前述《补差合同》事宜,故未对签署《补差合同》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风险提示

  (一)依据前述主合同等文件,甲方向乙方合计支付转让价款共398,9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玖仟捌佰玖拾万元整)。2018年10月13日,鹏起科技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的公告,乙方持有的鹏起股份的股票均有被冻结情形。甲方认为债务人已触发提前回购和违约条款,将乙方和多名担保人(其他担保协议约定的担保责任人)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提前回购的条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担保人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上述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鹏起科技虽然没有涉讼,但由于曾经签署前述《补差合同》,存在甲方要求鹏起科技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补差合同》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违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前述担保行为应认定为“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

  (三)公司股权如果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此事,积极应对,并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鹏起B股公告编号:临2018-114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查封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2、本次公司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查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

  ●公司3处不动产被查封

  ●公司目前尚未取得银行账户冻结、不动产查封的相关文件,公司将对上述事项做进一步核查,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9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620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工作函》提出,“我部分别于10月18日和25日,两次发函要求公司和全体董监高自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要合同等风险事项,以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在相关回复公告中称经自查不存在未披露的重要合同等风险事项以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和全体董监高应披露前次自查的具体过程、未能发现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的原因、是否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应根据多份重要合同未披露的原因,进一步提高自查工作针对性,再次核查并披露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合同等重大事项,并提示存在的风险。”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核查。自查发现除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重大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还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和不动产被查封的重大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金账户被冻结情况

  (一)冻结账户清单

  1、鹏起科技以下银行账户被冻结:

  ■

  2、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被冻结:

  ■

  (二)账户冻结原因

  公司目前还不清楚账户冻结的具体原因。公司正在积极与账户被冻结的银行及有关法院联系,尽快核实账户被冻结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二、不动产被查封情况

  2018年10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0),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4),披露了公司涉及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诉讼事项,公司部分资产被要求冻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鹏起科技持有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

  经自查,除上述股权已经被冻结外,根据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对下列鹏起科技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一)查封鹏起科技名下的沪(2018)虹字不动产权第007896号(长阳路235号24层)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

  (二)查封鹏起科技名下的沪房地杨字(2007)第024982号(位于龙口路29弄7号)房屋所有权及所占用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11曰至2021年10月10曰止。

  (三)查封鹏起科技名下的沪(2017)浦字不动产权第043196号(位于王桥路1036、1037号)房屋所有权(1-6层、屋顶部位层),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止。

  以上信息来源于公司聘请的律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的笔录,公司目前尚未取得不动产查封的相关文件,公司将对上述事项做进一步核查,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三、账户和资产被冻结查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账户和不动产被冻结查封,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一)两家公司账户被冻结,员工工资无法发放,员工情绪受到一定影响。

  (二)洛阳鹏起实业公司因基本户被冻结,发票无法开具,公司无法收款,给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困难。

  (三)因两家公司账户被冻结,公司一些正常的付款业务受到影响。

  (四)账户和资产被冻结查封,给公司资信状况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正常业务。

  (五)不动产被查封,对该不动产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查封对公司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公司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查封的相关情况还在核查中,公司将根据进一步核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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