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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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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证券代码:002787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HYCAN HOLDINGS CO.,LTD.
(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乌公路东侧)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华源控股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东方金诚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事项

  (一)担保事项总体说明

  东方恒业控股有限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聪先生按照各自比例共同对公司本次发行的不超过4亿元(含4亿元)可转债的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提供担保,东方恒业控股有限公司和李志聪先生分别承担担保债务的85%和15%。东方恒业控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李志聪先生以其持有的华源控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同时,李志聪先生将为东方恒业控股有限公司所承担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此外,李志聪先生对公司本次发行的不超过4亿元(含4亿元)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二)股权质押担保说明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债权为公司本次所发行可转债金额的15%。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该部分可转债的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支付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债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2、质押资产

  出质人李志聪先生将其持有的部分华源控股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金额中15%的部分提供质押担保。

  李志聪先生保证在《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实施现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3、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9.5%(即尚未偿还本息总额15%部分的13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比率高于22.5%(即尚未偿还本息总额15%部分的150%);追加的资产限于发行人人民币普通股,追加股份的单位价值为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华源控股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李志聪先生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华源控股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连续三十个交易日超过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30%(即尚未偿还本息总额15%部分的20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2.5%(即尚未偿还本息总额15%部分的150%)。

  四、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2018年9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或者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现行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时间间隔、最低比例

  未来三年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时期,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对公司所处行业、经营业务、产品发展阶段的判断,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支持。未来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行使上述职权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0,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共分配70,400,000.00元。公司2015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2)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4,0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共分配72,030,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本144,06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88,120,000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3)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2018年5月15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88,1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分配57,624,000.00元。公司2017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2、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0,005.40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比例为210.63%,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五、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

  公司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为马口铁,占到公司产品成本的65%左右,其价格波动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水平。公司作为国内金属包装化工罐行业的优势企业,与主要客户建立了相互依赖的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和合理的成本转移机制,具有一定的成本转嫁能力。但如果马口铁价格在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有效期内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期间价格上涨幅度不足以触发协议约定的重新调整条件或双方就调价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则公司仍将面临由此带来的经营风险。

  (二)销售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38%、71.98%、76.02%和64.65%,客户集中度较高。

  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包装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客户为阿克苏、立邦、叶氏化工、中涂化工、艾仕得、PPG等国际大型化工涂料企业。由于化工涂料行业高端市场集中度较高,加之公司目前产能有限,决定了公司现阶段主要以为国际大型化工涂料企业提供服务为主,客户相对集中。公司为行业内领先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均得到主要客户的认同,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业务规模及合作领域不断扩大。鉴于下游高端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特性,未来该等客户仍将是公司的重要客户。虽然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公司的销售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但如果这些客户的经营环境发生改变或因其它原因与本公司终止业务关系,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金属容器委员会的统计,我国金属包装行业产业集中度较低,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均以进一步扩大产销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为主要目标之一,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与同行业企业相比,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金属包装化工罐生产企业之一,产销规模、综合实力、产品质量和服务均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相对领先优势,但市场份额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响应行业发展趋势,公司亦有计划进一步扩大产销规模。随着国内金属包装行业主要企业产销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未来仍面临着行业内其他企业以价格等为手段的市场竞争,可能会挤压公司的利润空间。因此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带来的业绩下滑风险。

  (四)宏观调控带来的经营风险

  近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保持了稳定增长,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为金属包装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此外,在人们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带动了国内金属包装化工罐下游建筑涂料、汽车涂料、家用电器涂料等行业的不断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及利润也呈现良好增长态势。但是随着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作为与房地产行业密切相关的化工涂料行业发展也受到一定影响,本公司作为化工涂料行业的上游行业也不可避免受到一定程度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4,631.92万元、18,234.93万元、25,034.03万元和33,294.05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存货构成主要以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库存商品为主。较大金额的存货将会占用公司大量的流动资金,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如公司存货管理水平未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在未来随着公司业务增长,存货余额可能继续增加,将会占用较大的流动资金,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1,470.48万元、24,825.50万元、15,676.23万元和40,128.0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35%、33.59%、19.43%和38.45%。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0,959.65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为98.09%,账龄结构合理。公司主要客户为大型化工涂料、润滑油企业,信誉度较高,通常能在信用期内正常付款。公司已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建立了健全的资信评估和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公司目前的应收账款监控体系严格有效,但随着公司客户数量的增加和应收账款总额的增大,仍存在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导致固定资产折旧费在项目投产后将大幅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未能实现预期收益,公司收入下降或增长较小,固定资产折旧费增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但在项目建设期及投产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业绩增长贡献较小,短期内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将得到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也将逐渐提高。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投资建设清远年产3,960万只化工罐及印铁项目和年产1,730万只印铁制罐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实现扩大产能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做大做强注入新的盈利增长点,并强化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尽管公司在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前对项目可行性已进行了充分论证,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周期较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政策、市场等因素的变化存在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七)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4、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受到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尚未产生收益。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担保人资产状况及支付能力发生负面变化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采用实控人股权质押和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东方恒业控股有限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聪先生按照各自比例共同对公司本次发行的不超过4亿元(含4亿元)可转债的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提供担保,东方恒业控股有限公司和李志聪先生分别承担担保债务的85%和15%。东方恒业控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李志聪先生以其持有的华源控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同时,李志聪先生将为东方恒业控股有限公司所承担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此外,李志聪先生对公司本次发行的不超过4亿元(含4亿元)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但是在本次可转债债券存续期间,如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及支付能力发生负面变化,可能影响到担保人对本期债券履行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进而影响本次可转债投资人的利益。

  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重大事项提示,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2018年4月1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5月15日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8年5月3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可转债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34号)核准。

  (二)本次可转债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发行数量为4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7日。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3.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18年11月27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9年6月3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4年11月27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7.5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上浮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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