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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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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 ST抚钢    编号:临2018-072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9月20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下达的(2018)辽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抚顺中院裁定受理上海东震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2018年11月21日9时30分,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网络会议方式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并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现将有关会议召开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3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2家,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78,506,025.30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0.43%,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968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951家,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162,174,263.89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7.50%,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普通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参会时未完成内部审批申请延期表决。经合议庭同意,其在会后以书面形式表决,表决结果已计入上述数据,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05,838,618.7元。

  三、职工债权组

  本次会议召开之前,职工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意人数和金额均为100%。

  四、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情况

  2018年11月21日,公司重整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临2018-0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依法向抚顺中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五、风险提示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提醒广大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 ST抚钢    编号:临2018-073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9月20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下达的(2018)辽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抚顺中院裁定受理上海东震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2018年11月21日14时30分,公司重整出资人组会议在抚顺中院顺利召开,并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262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1,679,378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3.9753%。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A股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571,233,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219%;

  408,47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714%;

  37,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情况

  2018年11月21日,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均表决通过《抚顺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临2018-072)。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依法向抚顺中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五、风险提示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提醒广大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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