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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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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8-08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7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15:00~2018年12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表决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18 年11月30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关于对拟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审议《关于继续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上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1、2构成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两项议案的投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需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18年11月30日17:00之前送达或发送邮件至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并附身份证、单位证照及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须在2018年11月30日17:00之前送达

  或发送邮件到公司。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

  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315400。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云霞、施雨虹

  联系电话:0574-58122405

  联系邮箱:investor@kfmic.com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办理签到入场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5666,投票简称:江丰投票。

  2、 议案设置及表决意见:

  (1)议案设置表1: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计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8年12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 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计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均视为弃权。2、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3、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 3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年月日

  注:1、本人/本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本单位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请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不接收电话登记。

  3、请用正楷字完整填写本登记表。

  4、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8-083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于2018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4人,董事张辉阳先生、李仲卓先生,独立董事郭百涛先生、雷新途先生和Key Ke Liu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姚力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北京海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甬丰融鑫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绿金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时钰翔先生和孙凯女士共同成立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有关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共创联盈”)。共创联盈出资总额为8.11亿元人民币,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将从事新材料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和张辉阳先生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

  表决结果: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3票,获全票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拟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的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有关部门核准为准)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8.11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以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为限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质押担保系为支持参股企业开展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公司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与公司同比例提供担保,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和张辉阳先生系本次担保事项的关联方,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3票,获全票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厂房建设、设备购置、贸易融资和补充流动资金等资金需求,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03亿元,授信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年,并继续以公司自有房地产、设备等为公司申请的前述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贸易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继续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21 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8-08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通知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监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监事会于2018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白清女士、张英俊先生现场出席会议;王晓勇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白清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监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与北京海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甬丰融鑫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绿金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供应链”)、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时钰翔先生和孙凯女士共同成立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有关部门核准为准),有利于推动公司战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参与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方经友好协商,以货币形式出资,分别认购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中,绿金供应链控股股东为杭州合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王晓勇先生目前担任公司监事,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合作方,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监事进行了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1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拟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投资设立的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有关部门核准为准)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8.11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以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为限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上述质押担保系为支持参股企业开展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公司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与公司同比例提供担保,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王晓勇先生系本次担保事项的关联方,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监事进行了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1票。

  3、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同意公司继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03亿元,授信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年,并继续以公司自有房地产、设备等为公司申请的前述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贸易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8-085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概述

  1、为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北京海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鑫汇”)、宁波甬丰融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丰投资”)、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耳克咨询”)、浙江绿金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供应链”)、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创同辉”)、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时钰翔先生和孙凯女士共同成立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有关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共创联盈”或“合伙企业”)。共创联盈出资总额为8.11亿元人民币,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将从事新材料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将与北京海鑫汇、甬丰投资、拜耳克咨询、绿金供应链、海创同辉、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时钰翔先生和孙凯女士签署《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2、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姚力军先生系甬丰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甬丰投资在本次交易中拟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姚力军先生个人在本次交易中拟出资1.95亿元人民币,因此姚力军先生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公司董事、总经理Jie Pan先生系公司股东拜耳克咨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Jie Pan先生因拜耳克咨询在本次交易中拟出资1亿元人民币,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公司董事张辉阳先生因在本次交易中拟出资7000万元人民币,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绿金供应链控股股东为杭州合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王晓勇先生担任公司监事,因绿金供应链在本次交易中拟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王晓勇先生为本次交易的关联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姚力军先生、Jie Pan先生、张辉阳先生和王晓勇先生均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一)普通合伙人

  1、北京海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海鑫汇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宁波甬丰融鑫投资有限公司

  ■

  甬丰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姚力军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首席技术官,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合作方。

  (二)有限合伙人

  1、公司为有限合伙人之一。

  2、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拜耳克咨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Jie Pan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合作方。

  3、浙江绿金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绿金供应链控股股东为杭州合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王晓勇先生目前担任公司监事,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合作方。

  4、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海创同辉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5、姚力军先生

  姚力军先生,身份证号:23010319**********,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首席技术官,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合作方。

  6、张辉阳先生

  张辉阳先生,身份证号:33072419**********,目前担任公司董事,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合作方。

  7、时钰翔先生

  时钰翔先生,身份证号:41010519**********,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8、孙凯女士

  孙凯女士,身份证号:41050319**********,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本次关联交易投资标的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3、合伙人

  北京海鑫汇和甬丰投资担任共创联盈的普通合伙人。其中,北京海鑫汇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合伙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4、管理人

  北京海鑫汇将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

  5、合伙企业规模与资金缴付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8.1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拟认缴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北京海鑫汇拟认缴100万元人民币,甬丰投资拟认缴1000万元人民币,拜耳克咨询拟认缴1亿元人民币,绿金供应链拟认缴2000万元人民币,海创同辉拟认缴500万元人民币,姚力军先生拟认缴1.95亿元人民币,张辉阳先生拟认缴7000万元人民币,时钰翔先生拟认缴5000万元人民币,孙凯女士拟认缴8000万元人民币。

  6、投资方向

  北京海鑫汇作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制定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并提交合伙人会议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拟签订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目的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取得、持有及处置标的公司权益,为合伙人创造合理回报。

  2、投资期和存续期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七年,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审议通过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延长二年;前述延长二年期满后,经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审议通过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可以再次延长一定时间。

  3、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由两名普通合伙人各委派一名、全体有限合伙人共同委派一名,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届满的,由上述合伙人重新进行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作出相关决议。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因发生有限合伙人变更需更换或增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经营管理

  北京海鑫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合伙人会议决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管理合伙企业,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5、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分别指定的人员担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亦可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担任清算人的,对清算事务负有协助义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6、本金和收益分配

  本金分配如下: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优先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收回各自的实缴出资额;如有余额,再按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各自的实缴出资额;

  收益分配如下:本金分配完毕后如有盈余,则盈余部分的20%作为业绩激

  励分配给合伙企业管理人北京海鑫汇;除非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盈余部分剩余的80%由除北京海鑫汇外的其他合伙人按照各自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占除北京海鑫汇以外的其他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协议尚需其他有限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在工商局备案。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影响

  本次投资合伙企业将拓展公司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有效地将多方优势资源进行融合形成一定的协同效应,提高公司投资项目的整体质量,推动公司提高盈利水平、业务协同性,完善公司战略布局。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对公司的现金流存在一定的净流出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1)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对投资标的及交易方案进行充分有效的投前论证及投后管理,将面临投资失败和基金亏损的风险。

  (2)不能按时、足额实缴出资额的风险。

  3、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将充分履行出资人权利,督促管理团队正常、规范运作,对投资标的及交易方案进行充分有效的投前论证及投后管理,通过各方协作,整合各项资源,切实降低投资风险。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北京海鑫汇、甬丰投资、拜耳克咨询、绿金供应链、海创同辉、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时钰翔先生和孙凯女士共同成立共创联盈,有利于推动公司战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参与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方经友好协商,以货币方式出资,分别认购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表决。

  2、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属于正常投资行为,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国信证券对该事项无异议。综上,国信证券同意江丰电子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对拟参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8-086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1月19日,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余姚支行”)的授信额度2.03亿元已到期,为满足公司厂房建设、设备购置、贸易融资和补充流动资金等资金需求,同意公司继续向建行余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03亿元,授信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年,并继续以公司自有房地产(浙(2016)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23396号,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房屋建筑物原值为162,184,406.58元、净值为142,606,674.69元,土地使用权原值为15,377,760.00元、净值为12,208,377.60元)、设备(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原值为128,713,200.83元、净值为34,095,758.45元)和管理软件(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原值为253,675.22元,净值为92,934.51元)为公司申请的前述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贸易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二、审批决策程序

  公司与建行余姚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授信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事项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本次抵押自有房地产、设备等向银行申请授信,主要用于为满足公司厂房建设、设备购置、贸易融资和补充流动资金等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公司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资金需求,与银行签订授信、借款、担保、抵押等有关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最终借款金额、期限等以银行审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1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报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7年6月15日在创业板挂牌交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信证券”)作为其保荐机构,指定金骏、季诚永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金骏及持续督导项目组人员于2018年11月14日对江丰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及其他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一次培训,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培训基本情况

  1、培训时间:2018年11月14日

  2、培训地点: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江丰电子会议室

  3、参加培训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及其他人员

  4、培训主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转换公司债券内容

  二、培训主要内容:

  保荐机构讲解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解答了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保荐机构介绍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案例,解读了创业板可转债的相关法规、讲解了可转债的特点、发行条件等相关内容.

  三、本次培训的效果

  现场培训期间,接受培训人员认真配合保荐机构的培训工作,并积极进行交流沟通,保证了本次培训的顺利开展。通过本次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创业板可转债的相关内容;本次培训增强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及上述人员的合规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骏季诚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江丰电子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对拟参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与北京海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甬丰融鑫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绿金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时钰翔先生和孙凯女士共同成立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有关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共创联盈”)。共创联盈拟出资总额为8.11亿元人民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方式出资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共创联盈将从事新材料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关于对拟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的共创联盈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8.11亿元借款,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将以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8亿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合作方基本情况

  (1)北京海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海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宁波甬丰融鑫投资有限公司

  ■

  宁波甬丰融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姚力军目前担任江丰电子董事长、首席技术官,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合作方。

  (3)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Jie Pan目前担任江丰电子董事兼总经理,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合作方。

  (4)浙江绿金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浙江绿金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合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王晓勇目前担任江丰电子监事。浙江绿金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合作方。

  (5)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6)姚力军

  姚力军,身份证号:23010319**********,目前担任江丰电子董事长、首席技术官,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合作方。

  (7)张辉阳

  张辉阳,身份证号:33072419**********,目前担任江丰电子董事,为本次关联交易关联合作方。

  (8)时钰翔

  时钰翔,身份证号:41010519**********,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9)孙凯

  孙凯,身份证号:41050319**********,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拟设立的共创联盈,由公司与北京海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甬丰融鑫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绿金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时钰翔先生和孙凯女士共同设立,将从事新材料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担保主要内容

  共创联盈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8.11亿元借款。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将以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8亿元。具体以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担保为零。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合伙企业将拓展公司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有效地将多方优势资源进行融合形成一定的协同效应,提高公司投资项目的整体质量,推动公司提高盈利水平、业务协同性,完善公司战略布局。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对公司的现金流存在一定的净流出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关联担保系共创联盈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以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为限提供质押担保,系为支持参股企业开展项目投资所需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公司可持续发展。

  六、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拟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查阅了董事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文件等相关材料。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国信证券对该事项无异议。综上,国信证券同意江丰电子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对拟参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

  保荐代表人:

  金骏季诚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

  ■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金  骏季诚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与北京海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甬丰融鑫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绿金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姚力军先生、张辉阳先生、时钰翔先生和孙凯女士共同成立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有关部门核准为准),有利于推动公司战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参与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方经友好协商,以货币方式出资,分别认购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表决。

  2、关于公司对拟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拟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经核查,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投资设立的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有关部门核准为准)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8.11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以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为限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8亿元人民币。上述质押担保系为支持参股企业开展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公司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与公司同比例提供担保,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对拟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表决。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属于正常投资行为,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

  3、关于公司对拟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拟参股企业的权益质押担保行为系为支持参股企业开展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公司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与公司同比例提供担保,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拟参股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KEY KE LIU先生            雷新途 先生              郭百涛 先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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