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87

  债券代码:150019    债券简称:17银河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年公司债券(第六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5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2月6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六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2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六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7银河11(150019)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2年,发行规模40亿元,票面利率为5.53%。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日:2018年12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7年12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5日

  (二)付息日:2018年12月6日

  三、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53%,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30元(含税)。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12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兑付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兑付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郁军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联系人:魏晓辉

  联系电话:010-65608490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8-08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银河期货

  有限公司16.6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持有银河期货16.68%股份并签署买卖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239,424,161元收购苏皇金融期货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皇金融”)所持有的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期货”)16.68%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拟收购银河期货有限公司16.6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8年11月21日,公司与苏皇金融就本次交易签署《关于银河期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16.68%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价

  根据协议收购股权应付的对价总额为人民币239,424,161元,应以现金支付。

  (二)先决条件

  本次交易以下述工商登记的先决条件及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获满足或豁免为前提条件。

  1、工商登记的先决条件:

  (1)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财政部及地方财政局批准,并且该批准于交割日仍全面有效,且并未对协议的条款作出重大修改;

  (2)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且该批准于交割日仍全面有效,且并未对协议的条款作出重大修改;

  (3)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商务部及地方商务局批准,并且该批准与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无重大冲突或使其变更或失效;及

  (4)若双方得知,根据适用法律,本次交易在提交工商登记前需取得任何额外监管批准或同意,则双方同意将该等新监管批准纳入为工商登记的先决条件。

  2、交割的先决条件:

  (1)工商登记的先决条件获满足或(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豁免;

  (2)公司已被市场监督局登记为银河期货16.68%的股权的持有人;

  (3)已获得中国税务机关就本次交易对价应付税金作出的税收裁定,且该税收裁定令苏皇金融合理满意;

  (4)已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外汇登记;及

  (5)已就向苏皇金融的账户汇入本次交易对价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批准。

  如果苏皇金融在真诚地行事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任何先决条件(包括工商登记的先决条件及交割的先决条件)未能于协议签署日后的第210天或之前获满足或豁免,则除非双方就有关延期达成一致,否则苏皇金融有权终止股权转让协议。

  (三)交割

  在工商登记的先决条件获满足或(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豁免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由银河期货向市场监督局提交本次交易的工商登记申请。在工商登记的先决条件获满足或(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豁免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公司应将本次交易对价以人民币电汇至于双方认可的托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交割应发生在全部先决条件(包括工商登记的先决条件及交割的先决条件)获满足或(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豁免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于交割日,公司应指示托管银行以按该日现行汇率计算的等值美元将本次交易对价汇入苏皇金融的账户。

  (四)生效

  协议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国法律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中部分条款自协议签订之日生效。

  (五)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在不影响非违约一方在协议其他条款项下权利或者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前提下,违约一方应就非违约一方因此而可能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