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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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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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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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中,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过程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和置出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提供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将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等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预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时,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已对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公司在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相关制度。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届时关联董事将回避表决,同时上市公司还将召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审批。

  (四)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五)本次重组期间损益的归属

  置入资产应于交割审计基准日进行审计,以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明确相关资产损益的享有或承担。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止,置出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由资产承接方享有或承担;置入资产运营所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享有,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按其在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时持有的置入资产持股比例承担,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为了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与上海其辰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秉颐清洁能源出具了《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函》。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协鑫智慧能源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29万元、37,699万元和59,471万元。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法在2018年度内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延续至2021年度,即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承诺协鑫智慧能源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29万元、37,699万元、59,471万元和61,313万元。

  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按照17:1的比例分别承担和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减值补偿义务。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上海其辰和秉颐清洁能源尚未就上述事项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补偿办法及补偿安排参照本预案摘要“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五、本次交易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七)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

  1、上市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防范当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加强对置入资产的整合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外的原有经营性资产已置出,并将持有协鑫智慧能源90%股权。协鑫智慧能源近年来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将根据置入资产所在行业的特点,加强资产整合管理,专注于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综合能源服务,提升置入资产未来盈利能力和经营规模,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坚实保障。

  (2)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上市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形式等,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海其辰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次交易中,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避免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提供了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措施。

  3、本公司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4、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此外,上海其辰已与上市公司签署关于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秉颐清洁能源出具了《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函》,为避免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提供了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措施。

  十、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协鑫科技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京同科技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已出具《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废弃聚酯的综合处理、有色聚酯纤维及色纺纱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拟通过收购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90%股权,注入优质清洁能源发电及热电联产资产,上市公司将转型为中国领先的非公有制清洁能源发电及热电联产运营商和服务商,专注于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综合能源服务。本次重组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在确保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根据协鑫科技出具的承诺,其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且其自愿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京同科技出具的承诺,其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十一、交易标的最近3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IPO申请文件的情况

  协鑫智慧能源于2018年1月4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IPO申请材料,并于2018年1月12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经协鑫智慧能源股东、董事会及管理层认真研究和审慎思考,拟调整上市计划,协鑫智慧能源于2018年9月17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撤回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2018年10月11日协鑫智慧能源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IPO《终止审查通知书》。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资格

  本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资格。

  十三、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由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对拟置出资产和拟置入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因此本预案中涉及财务数据、预估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本次重组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备考财务数据等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相关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相关议案并批准上海其辰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等。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向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申请审批工作,上述工作能否如期顺利完成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若本次交易过程中出现目前不可预知的重大影响事项,则本次交易可能将无法按期进行。

  同时,尽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仍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等情况而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

  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因市场政策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取消的可能。

  (三)审计、评估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标的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数据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为准。本预案引用的历史财务数据、预估值及备考财务数据可能与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报告以及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数据存在一定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标的资产估值的相关风险

  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对标的资产协鑫智慧能源90%股权进行了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标的资产协鑫智慧能源90%股权的预估值为470,520.00万元。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交易各方确认,标的资产初步作价470,520.00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预估增值主要受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较好、在建电厂完工投产等因素影响形成。

  虽然对标的资产价值预估的各项假设严格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上述预估值不是最终结果,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拟置出资产估值的相关风险

  本次拟置出资产的定价最终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并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出资产进行评估,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拟置出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出资产的价值进行了预估。资产基础法下,拟置出资产的预估值为26,900.00万元。

  虽然对拟置出资产价值预估的各项假设严格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上述预估值不是最终结果,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标的资产业绩承诺的相关风险

  根据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的合理预测,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协鑫智慧能源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29万元、37,699万元和59,471万元。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法在2018年度内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延续至2021年度,即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协鑫智慧能源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29万元、37,699万元、59,471万元和61,313万元。

  上述业绩承诺是业绩补偿义务人综合考虑政策、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前景,针对协鑫智慧能源现有的主营业务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所做出的审慎判断。但若未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协鑫智慧能源在业绩承诺期内的经营未达预期,可能导致业绩承诺与协鑫智慧能源未来实际经营业绩存在差异。如协鑫智慧能源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的扣非归母净利润数额,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秉颐清洁能源出具的《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函》的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尽管《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秉颐清洁能源出具的《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函》约定的利润补偿方案可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如果未来协鑫智慧能源在交易完成后出现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情况,则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关注拟置入资产承诺业绩的相关风险。

  (七)业绩补偿承诺实施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上海其辰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秉颐清洁能源出具的《关于业绩补偿的承诺函》,若协鑫智慧能源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应首先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由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以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总数达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总数的90%后仍需进行补偿的,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将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股份的形式继续进行补偿,直至覆盖上海其辰应补偿的全部金额。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累积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

  在利润补偿期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出具《减值测试报告》。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现金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如在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有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该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将另行进行补偿。

  若届时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且没有能力筹措资金购买股份予以补偿或进行现金补偿时,将面临业绩补偿承诺无法实施的风险。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控制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其辰,持有上市公司58.08%的股份,同时,协鑫科技、秉颐清洁能源作为上海其辰一致行动人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6.33%、4.16%的股份。上海其辰及协鑫科技实际控制人均为朱共山先生,秉颐清洁能源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一致行动人朱钰峰先生,故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朱共山先生,朱共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68.58%的表决权。控股股东可能通过选举董事或行使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权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施加较大影响,在控股股东的利益与少数股东的利益不一致时,则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影响,存在控股股东控制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及政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电力行业发展及盈利水平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较为显著。当国民经济增速放缓时,工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电力需求减少,用电负荷的减少使得电厂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下降,直接影响到电厂的生产经营以及盈利能力。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受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投资增速放缓等众多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全社会电力需求增速疲软。2015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的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但未来仍存在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的可能性。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全社会用电量分别为55,500亿千瓦时、59,198亿千瓦时和63,07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率分别为0.5%、5.0%和6.6%。虽然标的公司“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机组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属于优先上网的业态,但若电力需求总量大幅下降,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电力体制改革风险

  2002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确定了“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方向。2003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电价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上网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价格由供需各方竞争形成。而随着《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电监输电〔2004〕17号)和《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的发布实施,大用户直购电开始在试点省份实质性推行。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三放开”、“一加强”和“一独立”,即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结构相对独立,加强政府监管,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随着电价改革的逐步实施,电网“独买独卖”的垄断格局将被打破,上网电价将通过市场竞争或发电企业与大用户双边合同确定,标的公司未来的上网电价也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电力市场交易格局的构建和电价机制的形成,将对标的公司未来的经营产生更深远的影响。如果标的公司不能密切关注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将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标的公司子公司锡林郭勒国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自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满后,即从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标的公司子公司广西协鑫中马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上政策合并减按9%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标的公司子公司苏州智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7年11月17日,苏州智电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并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2000321,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标的公司子公司锡林郭勒国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富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标的公司子公司广西协鑫中马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标的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富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享有自弥补亏损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报告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标的公司子公司江苏协鑫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下列标的公司子公司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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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系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享有,不属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但若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产品定价依赖政府的风险

  标的公司最终产品是电力和蒸汽,属于公共事业产品,电价基准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或备案;供热价格基准由当地物价局进行制定。标的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不能完全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而燃料价格则随市场存在一定波动,造成了供销之间的定价机制差异。如果政府部门对上网电价及供热价格基准的调整滞后,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5、政府审批风险

  清洁能源发电及热电联产项目的设计、建设、并网发电和上网电价等各个环节都需不同政府部门的审批和许可。标的公司新项目开发需要获得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同时还需要获得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其他各项批准和许可,其中包括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环境评价等多项审批或许可。如果未来清洁能源发电及热电联产项目的审批标准更加严格,或审批及核准所需时间延长,标的公司未来可能因为申请程序的拖延而导致失去项目开发的最佳时机,或者因为建设期延长而对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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