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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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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11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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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公司涉及民事诉讼情况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39号。负责人:王仁堂

  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2: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3:马生国。

  被告4:张永春。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12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8年中银宁司字E2018002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中银股份公司授 信额度102,960 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l月11日止。同时,协议还对担保、违约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 公司)、马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年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E2018002-1号、2018年 中银宁司最高额保字E2018002-2号),约定,被告中银国际公司、马 生国及其配偶张永春分别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自2018年l月12日至2019年1月1l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 为102,960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 合同还对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2018年中银宁 司最高额保质字E2018002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 公司以其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与原告自2018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102,960万元,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2018年2月,卖方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原料公司)与被告中银股份公司签订了三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以赊销方式向中银原料公司购买无毛绒。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为了向卖方中银原料公司支付货款,于2018年3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七份《融易达业务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编号:2018年中银宁结字RYDOOl号、2018年中银宁结字RYD002号、2018年中银宁结字RYD003号、2018年中银宁结字RYD004号、2018年中银宁结字 RYD005号、2018年中银宁结字RYD006号、2018年中银宁结字 RYD007号),约定,原告同意在上述七笔业务中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 核定融易达业务额度共计12,890万元。同日,原告根据卖方中银原料公司的申请,与其签订了七份《融易达业务合同》和七份《融易达业务申请书》,约定,原告在为被告中银股份公司核定的12,890万元授信额度内,为卖方中银原料公司提供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卖方中银原料公司需将依据三笔《产品销售合同》对被告中银股份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无条件转让给原告。同日,卖方中银原料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七份《债权转让书》,被告中银股份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七份《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并保证将按上述三笔《产品销售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将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卖方中银原料公司支付了12,890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上述融易达业务规定的期限向原告归还贸易融资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偿还。截至2018年10月21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贸易融资本金128,900,000.00元,利息、罚息3,548,560. 53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贸易融资本金128,900,000.00元,利息、罚息共计3,548,560.5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以上合计132,448,560.53元,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连续计算至贸易融资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原告的银行系统显示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的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该案件民事裁定情况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因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8年11月1日向银川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张永春名下部分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承诺以其自有资金及资产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银川中院经审查后裁定如下:

  1、冻结被中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分别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嘉源路西侧厂房、灵武市狼皮子梁生态移民安置区、灵武市吴灵青公路东侧南二环北侧、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一路东侧、灵武市中银大道南侧经二路东侧、灵武市中银大道南侧经三路东侧、灵武市南二环北侧东盛路西侧、灵武市崇兴镇中北村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2、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分别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朝阳街义乌商贸城西附楼1号至 37号商业房、吴忠市朝阳街义乌商贸城A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3、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灵武市郝家桥镇政府南侧、灵武市羊绒园区南环路北侧、灵武市郝家桥镇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4、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6、冻结被申请人张永春名下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正源南街919号莲湖花园二区114号楼101室、202室、303室住房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期限为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银川中院于2018年11月7日对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所有股份实施了轮候冻结。本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3日对此次轮候冻结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2018-11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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