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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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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8-066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伊犁庆华公司案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7月25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起诉伊犁庆华公司案得到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公司与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安全抵押金、利息违约金等款项合计68,510,564.30元。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关于该事项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初58号)。现将该案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本案件判决情况

  1、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374,389.53元;

  2、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和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000元;

  3、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33,374,389.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截至2018年10月31日,上述逾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估算数为8,983,273.18元)

  4、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履行义务;

  5、如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50万吨煤炭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上述判决结果,截至2018年10月31日,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合计46,357,662.71元。截至本公告日止,被告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就该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此本判决书已生效,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要求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赔付相关款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的经济纠纷等诉讼及仲裁情况,但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应收庆华项目的相应工程款、保证金、抵押金等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7,317,510.39元,公司目前对庆华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的账面净值为21,756,479.15元。

  公司本次依法索赔庆华项目的工程款及违约金事项,若公司成功追回相关款项,对公司的当期利润及现金流均可带来积极的影响。

  目前该事项处于判决的履行阶段,款项收回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初58号。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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