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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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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92               证券简称:科力尔              公告编号:2018-063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在湖南省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北路4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1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聂鹏举先生主持,应到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名(聂鹏举先生、聂葆生先生、王辉先生、郑馥丽女士通讯方式出席,李伟先生现场出席),不存在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形。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聂葆生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长的议案》

  鉴于聂葆生先生为公司成长壮大做出了杰出贡献,同意聘任聂葆生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长。聂葆生先生作为董事,将继续履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在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名誉董事长,将加强公司的战略资源统筹和战略发展规划,为公司业务转型、管理变革等提供指导和帮助等,以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科学发展,以更好的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关于聘任聂葆生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长的公告》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892               证券简称:科力尔              公告编号:2018-064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聂葆生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长的公告

  ■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聂葆生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长的议案》。

  聂葆生先生自1992年进入微特电机行业,于2010年创办湖南科力尔电机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带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聂葆生先生为公司的发展倾注了毕生的心血,对公司发展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和做出了杰出贡献。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起,聂葆生先生自己提出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目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和公司董事会对聂葆生先生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鉴于聂葆生先生为公司成长壮大做出了杰出贡献,根据公司董事长聂鹏举先生提名,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聂葆生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长。

  聂葆生先生作为董事,将继续履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在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名誉董事长,将加强公司的战略资源统筹和战略发展规划,为公司业务转型、管理变革等提供指导和帮助等,以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科学发展,以更好的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附件:《聂葆生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8日

  附件:

  聂葆生先生简历

  聂葆生先生:195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经济师。曾荣获2007年“永州市优秀企业家”,2008年“湖南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曾任湖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永州市第二届、第三届人大代表,祁阳县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历任祁阳县五金厂(后更名为祁阳县微型电机厂)车间主任、副厂长、厂长,湖南黎海微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南科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南科力尔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祁阳县德和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永州市科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聂葆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4,180,000股股票,通过永州市科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4,512,000股股票,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28,692,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4.32%。聂葆生先生与聂鹏举先生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聂鹏举先生之父亲。除上述情况外,聂葆生先生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聂葆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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