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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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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8-046号
债券代码:136105 债券简称:15三友01
回售代码:100918 回售简称:三友回售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三友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8

  ●回售简称:三友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8年11月23日、11月26日、11月2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2月17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为了便于投资者提前知晓相关信息,做好回售申报工作,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发行的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品种一)(债券简称“15三友01”,债券代码“136105”,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期定为2018年11月23日、11月26日、11月27日,资金发放日不变,仍为2018年12月17日。

  2、根据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4.20%不变。

  3、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投资者选择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2018年11月23日、11月26日和11月27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本次回售等同于“15三友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2018年12月17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三友01”债券,请“15三友01”债券持有人慎重决策。

  6、本公告仅对“15三友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三友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发行人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5三友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5三友01”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2月17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三友01

  3、债券代码:136105

  4、债券期限及发行规模: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5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33号”。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9、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2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10、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12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2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2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2017年6月,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5、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6、上市日期:2016年1月14日。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8    回售简称:三友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8年11月23日、11月26日、11月27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2月17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2018年12月17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三、本期债券回售部分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2月17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4.20%。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在登记公司的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五、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15三友01”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2、“15三友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三友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15三友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12月17日)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三友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2018年12月17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三友01”债券,若投资者未做回售申报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请“15三友01”债券持有人慎重决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三友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友办公大楼证券部

  联系人:徐小华、王国平

  电话:0315-8519078,8511642

  传真:0315-8519109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9层

  联系人:王伟

  电话:010-50838972

  传真:010-57601770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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