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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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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8-150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债券简称:18金科01     债券代码:112650                        

  债券简称:18金科02     债券代码:11265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8年11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思海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分别对解锁条件的成就予以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分别对解锁条件的成就予以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蒋思海、罗亮、周达、陈刚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分别对解锁条件的成就予以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律师分别对解锁条件的成就予以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蒋思海、罗亮、周达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董事张强先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此时注销股票会使得大股东规避要约收购”。

  公司独立董事姚宁先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其向公司提交声明:“由于大股东刚刚公告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且大股东和二股东的股权比例较为接近,目前时间段内选择回购注销股票较为敏感,此时注销股票会使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规避要约收购义务,从而剥夺广大中小股东选择是否出售股份的权利,影响广大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故本人不同意该议案。建议董事会慎重考虑,酌情提请议案,或在提请回购注销议案时附带大股东要约收购申请,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对于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须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自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至本次审议回购注销议案以前,公司已累计召开七次董事会审议共计33名激励对象、合计2,292.2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2018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在即,公司按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办理回购注销工作系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如未办理,则违反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日常经营资金暨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内容参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日常经营资金暨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五、暂缓表决《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黎明先生、程源伟先生认为,鉴于该议案需要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以便本人进行判断,故建议本次董事会暂缓表决该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鉴于以上情形,本次会议主持人蒋思海先生要求对该议案暂缓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8年12月4日(周二)下午15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26日(周一)。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8-151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债券简称:18金科01     债券代码:112650                        

  债券简称:18金科02     债券代码:11265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兴灿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监事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对《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相比2014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63%,为118.34%。

  4、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124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等级或以上标准。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12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相比2014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63%,为118.34%。

  4、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10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等级或以上标准。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10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激励对象马青伟、吴吉锋、李义平、谢岗军、廖云、张新华、宋伟、刘志煜、任大凤个人考核成绩为“合格”,本次解锁比例为80%,须对上述9人第三次可解锁20%部分合计28.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简廷恩本次个人考核成绩为“不合格”,须对其持有的第三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激励对象陆伟、石勇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将对此二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核实,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的名单无误,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共计83.75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8-152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债券简称:18金科01     债券代码:112650                        

  债券简称:18金科02     债券代码:11265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4,078.5万股申请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并上市流通,可解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76%。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将届满。

  (二)解锁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4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78.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6%。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可解锁情况如下:

  ■

  三、独立董事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相比2014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63%,为118.34%。

  4、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本次124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等级或以上标准。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124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4,078.5万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锁。

  四、监事会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相比2014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63%,为118.34%。

  4、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124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等级或以上标准。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12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2/3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于2018年12月9日届满以外,本次解锁事项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锁定期届满以后,符合本次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解锁作出决策,公司应就本次解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意见如下: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锁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股份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8-153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债券简称:18金科01     债券代码:112650                        

  债券简称:18金科02     债券代码:11265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220万股申请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并上市流通,可解锁股份数量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4%。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其中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6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锁定期将届满。

  (二)解锁条件已达成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二、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考核的激励对象人数合计为10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4%。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可解锁情况如下:

  ■

  三、独立董事关于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相比2014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63%,为118.34%。

  4、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本次10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等级或以上标准。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10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220万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锁。

  四、监事会关于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2、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相比2014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63%,为118.34%。

  4、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10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等级或以上标准。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10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2/3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于2018年12月8日届满以外,本次解锁事项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锁定期届满以后,符合本次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解锁事项作出决策,公司应就本次解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意见如下: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锁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股份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8-154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债券简称:18金科01     债券代码:112650                        

  债券简称:18金科02     债券代码:11265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12人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83.75万股全部予以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该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共向157名激励对象授予20,678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9,644万股,授予价格为3.23元/股,预留不超过1,034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预留部分按照相关程序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

  3、2015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15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12月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说明。

  5、201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12月9日,向符合条件的157名激励对象授予19,64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3元/股;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157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6、2015年12月25日,公司公告《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董事会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数500万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7名变更为147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644万股变更为19,144万股。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147名激励对象19,14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

  7、201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3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7名变更为145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144万股变更为19,06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合计80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8、201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鉴于此,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23元/股调整为3.18元/股。同时,公司对4名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1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1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5名变更为141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064万股变更为18,05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合计1,010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9、2016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3名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1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1名变更为 138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8,054万股变更为17,70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6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合计350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10、2016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相关事宜,同意符合解锁条件的135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4,383.25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第一期解锁并上市流通,同时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3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不达标及6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成绩为“合格”,须对其持有的第一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或部分合计42.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3.18元/股,本次解锁和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由17,704万股变更为13,278万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6年12月8日为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030万,授予价格为2.62元/股。

  独立董事对相关发表了独立意见;2016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回购注销和授予事项

  11、2017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鉴于此,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18元/股调整为2.98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62元/股调整为2.42元/股;同时,公司对4名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288.7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3.18元/股;对1名因当选为公司监事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3.7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2.9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8名变更为133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由13,278万股变更为12,955.5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7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合计322.50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12、2017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同意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4,309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同意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257.50万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同时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6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成绩为“合格”,须对其持有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9.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2.98元/股,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由12,955.50万股变更为8,63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由1,030万股变更为772.5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7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锁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13、2018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鉴于此,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98元/股调整为2.73元/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2元/股调整为2.1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14、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7名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77.50万股限制性股票(含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予以回购注销,其中3名激励对象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离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合计215万股回购价为2.98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合计112.50万股回购价为2.42元/股;4名激励对象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离职,故其合计15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回购价为2.73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3人变更为12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由8,637万股变更为8,27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人变更为10人,预留限制性股票未解锁部分由772.50万股变更为66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2月9日,分四次解锁,至2018年12月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锁定期将届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次解锁激励对象124名,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109.75万股,实际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078.5万股。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五节,本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陆伟、石勇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二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单位:万股

  ■

  2、公司激励对象马青伟、吴吉锋、李义平、谢岗军、廖云、张新华、宋伟、刘志煜、任大凤个人考核成绩为“合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本次解锁比例为80%,须对上述9人第三次可解锁20%部分28.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3、公司激励对象简廷恩本次个人考核成绩为“不合格”,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须对其持有的第三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单位:万股

  ■

  根据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该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以上12人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83.75万股,回购价格为2.73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未达100%解锁比例标准及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的但未能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和其它说明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并注销的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3.7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533,971.5816万股的0.016%。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33,971.5816万股变更为533,400.8316万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2、回购价格、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回购价格为2.73元/股,公司应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228.64万元,系公司自有资金。

  3、定价依据

  本次拟回购注销股份均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由3.18元/股调整为2.98元/股。

  2018年 7月 4 日,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5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2.98-0.25)=2.73元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98元/股调整为2.73元/股。

  4、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召开的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五、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6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考核成绩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9.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7名激励对象合计477.5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含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1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83.7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共计570.75万股限制性股票需回购注销。鉴于此,股份回购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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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激励对象马青伟、吴吉锋、李义平、谢岗军、廖云、张新华、宋伟、刘志煜、任大凤个人考核成绩为“合格”,本次解锁比例为80%,须对上述9人第三次可解锁20%部分合计28.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简廷恩本次个人考核成绩为“不合格”,须对其持有的第三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激励对象陆伟、石勇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将对此二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此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黎明、程源伟同意对以上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共计83.75万股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姚宁不同意对以上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合计83.75万股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其向公司提交声明:“由于大股东刚刚公告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且大股东和二股东的股权比例较为接近,目前时间段内选择回购注销股票较为敏感,此时注销股票会使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规避要约收购义务,从而剥夺广大中小股东选择是否出售股份的权利,影响广大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故本人不同意该议案。建议董事会慎重考虑,酌情提请议案,或在提请回购注销议案时附带大股东要约收购申请,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核实,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的名单无误,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83.75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2/3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作出决策,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和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作出本次回购的决策;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股份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8-155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债券简称:18金科01     债券代码:112650                        

  债券简称:18金科02     债券代码:11265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部分房地产

  项目公司提供日常经营资金暨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按照房地产公司经营惯例及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股东,将与合作方共同为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如该房地产项目公司为参股公司或并表但持股未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则上述行为将构成公司对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本次公司拟为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日常经营资金暨财务资助,是基于项目开发过程中,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及项目公司资金需求所做的预计数,目前尚未实施。具体财务资助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3、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为了支持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开发建设,按照房地产公司经营惯例及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将与合作方共同为以下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作为上述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东向其提供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即股东借款构成财务资助。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日常经营资金金额不超过7.8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金卓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金卓立”)与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深圳市圳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圳雅”)、厦门大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广西唐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唐润”)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南宁金卓立和广西唐润向南宁市耀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耀鑫”或“项目公司”)增资,共同开发位于广西省南宁市2018年第五十四分期GC2018-058号地块的房地产项目。增资完成后,目前南宁金卓立持有其25%的股权,深圳圳雅持有其50%的股权,广西唐润持有其25%的股权,南宁耀鑫为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当项目公司经营资金不足时,可由项目公司采取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不能通过融资解决的,由各方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解决。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按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行为将构成公司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房地产公司经营惯例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公司拟为南宁耀鑫提供日常经营资金不超过2.5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12%。

  2、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科”)与广州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合景”,系外商投资企业)、深圳市鹏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瑞”,系外商投资企业)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广州合景和深圳鹏瑞向佛山市金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集”或“项目公司”)增资,共同开发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中心区地块B-LJ-04-03-D-002地块的房地产项目。增资完成后,目前公司持有项目公司33%的股权,广州合景持有项目公司34%的股权,深圳鹏瑞持有项目公司33%的股权,佛山金集为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当项目公司经营资金不足时,可由项目公司采取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不能通过融资解决的,由各方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解决。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按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行为将构成公司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房地产公司经营惯例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公司拟为佛山金集提供日常经营资金不超过1.8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12%。

  3、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众玺”)与重庆耿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耿赢贸易”)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金科众玺和耿赢贸易向重庆西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西道”或“项目公司”)增资,共同开发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的房地产项目。增资完成后,目前公司持有重庆西道50.5%的股权,耿赢贸易持有重庆西道49.5%的股权,重庆西道为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的相关约定,当项目公司经营资金不足时,可由项目公司采取融资和销售回款的方式获取资金,融资和回款不足时,不能通过融资解决的,由各方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解决。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按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行为将构成公司对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房地产公司经营惯例及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公司拟为重庆西道提供日常经营资金不超过3.5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12%。

  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日常经营资金暨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截止目前,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接受股东借款即财务资助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宁市耀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7月5日

  注册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凤凰路11号龙光玖珑湖S2栋1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璜

  注册资本:6,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金玖世家

  股东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金卓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25%的股权,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控制的深圳圳雅持有其50%的股权,由厦门大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广西唐润持有其25%的股权。公司与深圳圳雅、广西唐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财务指标:公司系2018年7月新成立,无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数据。

  上一会计年度无对其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公司名称:佛山市金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9月29日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华路96号嘉信龙成大厦2座210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罗国华

  注册资本:9,090.91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佛山顺德龙江项目

  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33%的股权,广州合景持有34%的股权,深圳鹏瑞持有33%的股权。公司与广州合景、深圳鹏瑞不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财务指标:公司系2018年9月新成立,无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数据。

  上一会计年度无对其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3、公司名称:重庆西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7月25日

  注册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凤

  注册资本:4,000万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黛山悦府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其50.5%的股权,耿赢贸易持有其49.5%的股权。公司与耿赢贸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财务指标:公司系2018年7月新成立,无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数据。

  上一会计年度无对其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财务资助的风险防控措施

  本次接受公司财务资助的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负责开发的项目地块均系公司慎重选择决定的投资项目,位于经济状况较好的城市,未出现影响项目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公司均派人参与上述项目的运营和管理,且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通常当项目公司经营资金不足且不能通过融资解决时,作为其股东方,公司及合作方均需按约定的出资比例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同步投入,同时随着项目开盘预售及销售回款的上账,项目公司出现闲置富余资金时,公司将要求其陆续归还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当公司收回全部股东借款后项目公司通常还有闲置富余资金,公司还将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予以调用,故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能收回的情形。

  本次被资助对象均系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且资助资金仅用于该等公司的项目开发建设。本次公司及合作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向被资助对象提供日常经营资金,上述股东借款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利于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承诺在此项对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即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四、财务资助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日常经营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后续的开发建设资金,有利于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日常经营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公司生产经营,且原则上由各方股东按约定出资比例予以资助,财务资助公平、对等;资助对象所开发项目前景良好,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良好,公司均派人参与项目的运营和管理,能有效控制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为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日常经营资金,有利于加快该等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促进该等公司的发展,且在其提供财务资助时,其他股东按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提供股东借款。同时,公司已制定相关的风控措施保证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公平,对等,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公司为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日常经营资金暨财务资助事项。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末,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771,486.21万元,其中公司对房地产项目公司(含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及并表但持股未超过50%的控股房地产项目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762,209.96万元,公司控股房地产项目子公司对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9,276.25万元,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8-156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债券简称:18金科01     债券代码:112650                        

  债券简称:18金科02     债券代码:11265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18年11月1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四)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周二)下午15点30分,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2018年12月4日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方式: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表决。

  2、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6日

  (七)出席对象:1、凡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重庆市两江新区春兰三路1号地勘大厦11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审议《关于公司为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日常经营资金暨财务资助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已于2018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披露。

  三、议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受托代理人出席还需持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传真信函登记时间: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作时间

  3、登记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春兰三路1号地勘大厦7楼,邮编:401121

  4、会议联系电话(传真):(023)63023656

  联系人:徐国富、袁衎

  5、会议费用:参加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通知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56;投票简称:金科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2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单位)已充分了解本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及全部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人签名(委托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单位)股东账号:

  委托人(单位)持股数: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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