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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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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37版)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行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行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本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应依据有效的本行章程。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本行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原则如下:

  ①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本行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本行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行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行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本行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本行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每次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10%。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①本行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对本行实施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相应的修改,并调整制定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本行董事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本行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年度分配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本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如下:

  a、本行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本行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b、本行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当对本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c、本行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d、本行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行的控股及参股公司

  1、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没有控股子公司。

  2、本行的参股公司

  (1)高淳农商银行

  高淳农商银行成立于2011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为42,240万元,住所为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宝塔路123号,法定代表人为王仁华,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劵,买卖政府债劵,金融债劵,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现持有高淳农商银行20%的股份。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高淳农商银行的总资产为140.85亿元,净资产13.59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为4.62亿元,净利润为11,560.92万元。(2017年数据经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高淳农商银行的总资产为136.68亿元,净资产13.96亿元,2018年1-6月年营业收入为3.39亿元,净利润为3,975.63万元(2018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2)溧水农商银行

  溧水农商银行成立于2012年7月18日,注册资本为58,424.79万元,住所为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为陈亚,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现持有溧水农商银行20%的股份。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溧水农商银行的总资产为176.41亿元,净资产为15.48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为5.07亿元,净利润为14,342.06万元。(2017年数据经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溧水农商银行的总资产为185.34亿元,净资产16.19亿元,2018年1-6月年营业收入为4.38亿元,净利润为7,919.33万元(2018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溧水农商银行于2017年下半年进行增资扩股,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溧水农商银行已经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3)省联社

  2001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人民银行批准,由江苏省内83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联社于2001年9月18日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720万元;住所为南京市江东中路395号;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履行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社员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社员社融通资金;办理或代理社员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现持有省联社1.61%的股份。

  截至2018年6月30日,省联社的总资产为323.83亿元,净资产29.76亿元,2018年1-6月年营业收入为9.58亿元,净利润为3.57亿元(2018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以提高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本行拟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的金额为1,122,315,473.29元。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与本行经营有关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1、与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

  (1)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本行的客户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准备分别为30.97亿元、32.88亿元、30.11亿元、23.43亿元,不良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23.17%、245.73%、242.25%、195.49%。

  本行减值损失准备根据监管规定及会计准则对影响贷款质量的多项因素的评估而定。上述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抵质押品的可变现价值、本行借款人的担保人履约能力、本行信贷政策的实施以及国内外经济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率以及法律和监管环境。同时,由于本行评估贷款损失的技术和系统局限性,未来的实际情况可能有别于本行对上述因素的评估和预测。本行的贷款减值准备是否充足,取决于本行用于评估潜在损失的风险评估系统是否可靠,以及本行准确收集、处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能力的强弱。

  本行实行审慎的减值损失准备计提政策。但是,如果本行对影响贷款质量因素的评估或预测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行的评估结果不准确、本行对评估系统的应用不足或收集、处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的能力不足,则本行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本行可能需要增加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进而导致本行净利润减少,并对本行的业务、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下降、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未能及时实现抵质押物价值的风险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占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6.99%、44.52%和2.64%,合计占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为84.15%。本行贷款和垫款的抵押品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权益类证券和我国境内的房地产。

  本行相当部分的贷款由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作为担保,本行对不同的抵质押物设置了差异化的最高抵、质押率。本行贷款抵质押物的价值可能受宏观经济的增速下降及政府持续调控政策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而大幅波动或下降,本行部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下降将导致其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未偿还金额,并可能增加本行的贷款减值损失。此外,本行不能保证本行对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准确无误,或能获取关于该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最新估值。虽然本行贷款的抵押物和质押物被证明无法覆盖相关贷款时,本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额外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但本行不能保证能够取得该等额外的抵押物、质押物。

  本行部分贷款由借款人的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作为担保。在借款人欠缺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会大幅降低本行根据保证可收回的金额,本行将遭受损失。此外,本行也可能面临法院、其他司法机构或政府机构宣布保证无效或因其他原因拒绝或无法执行有关担保而无法获取预期的担保权益。

  综上所述,如果抵、质押物价值下降、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未能及时实现抵质押物价值的风险,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3)保证贷款及逾期保证贷款余额较高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本行保证贷款的总额分别为300.62亿元、269.08亿元、238.73亿元、219.8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7.74%、36.99%、38.00%、41.95%;保证贷款中逾期贷款的金额分别为6.02亿元、7.20亿元、7.36亿元、5.80亿元,占保证贷款的比例分别为2.00%、2.68%、3.08%、2.64%。如保证人资格瑕疵,代偿能力不足,相互担保等因素而造成保证贷款客户不能到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本行将遭受损失。

  2、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本行将投资组合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类投资。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上述四类投资余额合计为588.61亿元,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类投资金额分别为9.68亿元、197.56亿元、249.31亿元和132.05亿元,占四类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4%、33.56%、42.36%和22.44%。本行的投资业务主要包括债券投资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投资。本行债券投资的范围主要包括投资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本行投资金融机构发行债务工具的范围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等。

  如果受到汇率、利率、流动性状况、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宏观经济形式等因素的影响,本行所投资的上述债券的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及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标的物情况出现问题,本行的投资可能会面临无法正常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与表外业务相关的风险

  本行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业务和保函业务,上述业务均以本行的信用为担保,若本行无法就这些承诺和担保事项从本行客户处得到偿付,本行垫付的资金可能发生减值,本行因此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1)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39.43亿元。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如果承兑申请人或保证人违约,本行未收到足额汇票款项的情况下垫付承兑汇票,而保证金或执行担保仍不能覆盖全部垫付款项,本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2)开出信用证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开出信用证余额10.52亿元。在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如果申请人开证后资信下降或偿还能力不足,信用证到期客户不能支付货款,本行将面临因垫付资金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开出保函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开立各类保函余额8.19亿元。若保函申请人的资信不良,不能履行约定义务,本行将面临垫付资金从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流动性敞口合计数为309.22亿元,其中即期/无期限、1个月内、1-3个月、3个月至1年、1年至5年、5年以上非衍生金融资产负债流动性敞口分别为-300.18亿元、29.63亿元、-61.88亿元、50.59亿元、324.59亿元和258.16亿元。由于本行的贷款期限结构与存款期限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本行存在由于存、贷款期限不一致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经验表明,短期存款到期后会有一定的留存率,保留在银行的资金循环体系中,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可一旦出现市场环境恶化、国家货币政策收紧等情况,相当比例的存款客户可能会取出活期存款或在定期存款到期后不再续存,如果本行流动性储备不足,又不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融到所需的资金,就会导致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给客户,严重时可能发生挤兑风险。此外,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货币市场出现融资困难等,也可能对本行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行制定了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了多渠道融资机制,并且根据监管部门对流动性风险监控的指标体系,按适用性原则,设计了一系列符合本行实际的日常流动性监测指标体系,同时,本行兼顾效益性和流动性,在资产组合中持有一部分国债、金融债等,既能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又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上变现或回购,满足流动性需要。

  尽管如此,本行仍不能避免因宏观经济环境及其他社会因素变化导致信贷需求大幅增长、贷款承诺的大量履行、非预期的不良贷款增长、存款水平剧减等情况,可能会造成本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结构不合理从而使本行存在流动性风险。

  (三)市场风险

  1、与利率相关的风险

  本行的经营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净利息收入。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2015年,本行净利息收入分别为18.00亿元、33.38亿元、31.00亿元、27.09亿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91.64%、92.17%、90.07%、92.06%,利率变化将对本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利率市场化改革导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利率限制已基本取消,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从而可能导致本行贷款与存款之间的平均利差收窄,进而影响本行的经营业绩。

  (2)利率波动的风险

  随着利率的波动,本行由于客户行使存款和贷款期限的选择权而可能承受利率风险。尤其对固定利率业务而言,利率变动可能会引起客户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和提前支取存款。当利率上升时,存款客户会提前支取低利率存款,再以较高的利率存为新的定期存款,增加了本行的利息支出;当利率下降时,贷款客户会提前归还高利率贷款,再以较低的利率重新贷款,减少了本行的利息收入。

  利率波动还会对本行在国内市场参与金融工具的交易和投资的收入产生影响。此外,由于我国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尚未成熟,规避利率风险的风险管理手段有限。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投资总额为588.61亿元,占本行总资产的31.06%。如果利率上升,通常会对本行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资产组合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本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与汇率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为0.45%,以外币计价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为0.45%。虽然本行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人民币收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占比较小,收入占比亦较小,但是由于人民币为非自由兑换货币,未来汇率的大幅波动仍然可能对本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汇率形成与变动的原因复杂,对于本行而言,如果资产负债的币种、期限结构不匹配,形成外汇风险敞口,本行将面临汇率变动造成效益下降或承受损失的风险。同时,由于国家控制货币兑换以及可对冲工具有限,本行管理外币风险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果未能采取适当的对冲措施,本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将可能出现外币汇兑损失。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内外部欺诈、营业中断或信息科技系统故障等。如果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和程序的标准出现偏差,业务人员违反规定以及内控系统不能有效识别、提示和制止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就有可能导致操作风险。

  针对操作风险,本行在授信业务操作、存款及柜台业务操作、资金交易操作、财务核算操作、计算机系统操作等方面加强了风险控制,并采取了加强制度建设、建设管理系统规范操作流程、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内部稽核体系、加强自查力度等控制措施,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操作风险,将由于操作风险引发损失的可能性降低至最小程度。即便如此,本行仍无法保证不出现因内部及外部环境变化、当事人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未能严格执行现有制度、本行员工或第三方其他不当行为等情况,使内部控制无法完全发挥作用甚至失去效率,从而形成操作风险,导致本行的业务、声誉和前景受到不利影响。

  (五)其他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

  1、与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风险

  本行的业务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本行信息技术系统能否及时正确处理涉及多个市场和多种产品的大量交易。本行财务控制、风险管理、会计、客户服务和其他数据处理系统、各分支行与主数据处理中心之间通讯网络的正常运行,对于本行的业务和有效竞争力都非常关键。如果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或通讯网络因自然灾害、长期停电、计算机病毒、本行网络线路供应商服务出现问题、设备损害等情况发生部分或全部故障,可能对本行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

  保密信息的安全传输对本行的运营尤为关键。本行的网络与系统可能遭非法入侵或面临其他安全问题。本行现有的安全措施可能无法预见安全漏洞,包括非法入侵、病毒侵害或其他由于软硬件缺陷、操作员操作失误或行为不当等引发的干扰情况。成功非法入侵者可能以不当方式利用本行或本行客户的保密信息。任何对安全性的重大破坏或其他干扰均可能使本行面对损失及监管处罚的风险,对本行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2、自有及租赁的物业存在权属和手续瑕疵的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自有房屋权证不齐全的房产共计61处,其中,除总行办公大楼系发行人购买的商品房,目前相关权证尚待办理外,经营性房产共计14处,建筑面积合计8,697.43平方米,占房产总面积的3.86%;非经营性房产共计46处,建筑面积合计22,551.88平方米,占房产总面积的10.01%。本行已经采取措施解决相关资产权属问题,并承诺将尽快办理相关房屋和土地的所有产权证明文件。虽然本行经营性房产瑕疵占比较小且自本行成立以来未出现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该等瑕疵房产给予本行处罚或向本行主张权利的情况,但如果本行未来受到政策、法律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本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物业,则本行需要重新选择营业场所,本行相关网点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并可能因搬迁而产生额外费用,从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承租的经营性房屋合计49处,总建筑面积合计25,386.54平方米,本行均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其中,21处建筑面积合计12,023.16平方米的承租房屋的出租方提供了该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28处建筑面积合计13,363.38平方米的承租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但双方已就租赁事宜签署了相关承诺函;3处建筑面积合计1,860平方米的承租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且双方未就租赁事宜签署相关承诺函。对于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就租赁事宜签署相关承诺函的,本行的租赁可能无效。此外,本行无法保证能在租期届满时按本行可接受的条款续租有关物业。

  如果因第三方的异议导致本行的租赁终止或本行未能在承租期满时续租该等物业,则本行受影响的分行及支行可能因需要搬迁而产生额外费用,并且上述分行及支行网点的正常经营也可能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不能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使之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2.5%,在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还应计提风险加权资产0-2.5%的逆周期资本。商业银行应当在2018年年底前达到前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73%、9.69%、11.45%、9.63%,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73%、9.69%、11.45%、9.63%,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56%、13.94%、14.42%、13.15%,符合银监会规定的要求。

  虽然本行报告期内资本充足率符合相关规定,但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利变化可能会影响本行继续保持资本充足率以满足监管标准,包括:

  (1)不能及时补充或增加资本;

  (2)本行投资的价值下降;

  (3)本行资产质量恶化造成的损失;

  (4)中国银监会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5)会计准则的变化或目前资本充足率计算有关的指引调整;

  (6)其他可能影响本行未来继续保持资本充足率的因素。

  为满足中国银监会对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本行未来可能需要增加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本行能否获得额外资本可能受限于以下因素:

  (1)本行未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2)任何必须的政府监管机构批准;

  (3)本行的信用评级;

  (4)筹集活动的整体市场情况;

  (5)国内外宏观经济、政治局势以及其他状况。

  4、无法及时发现或防止本行员工、客户及其他第三方的诈骗或其他不当行为的风险

  本行员工、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可能进行有损本行利益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隐瞒或虚报资料、不当操作、欺诈、挪用资金、偷窃及抢劫等。上述行为都将可能使得本行遭受经济损失,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进而导致本行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共有131家境内营业网点和2,228名在岗员工,针对本行分支机构及员工众多的特点,本行采取了必要且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便于及时发现并防止员工、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不当行为。但是,本行仍然无法保证所有员工均会遵守本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政策,同时本行运用的程序及措施无法保证发现和完全防止员工、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本行无法保证本行员工或第三方过往已发生而未经发现的、或未来可能发生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不会对本行的声誉、经营业绩以及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5、法律及合规监管风险

  本行经营过程中,除需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外,还需面对监管部门颁布的诸多金融行业相关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并接受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本行及本行员工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本行受到法律制裁,或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深入发展,我国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仍在不断地变化过程中,本行无法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变化不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也无法保证本行能够及时适应上述变化。除银行业的行业监管以外,本行还面临其他政府机构的日常监管。本行不能保证任何时候均能符合所有的监管规定和指引,也无法确保不会因此受到相应处罚。如果本行日后因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而遭受处罚,本行的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6、本行可能无法全面或及时觉察洗钱或其他非法行为的风险

  本行需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本行实施并改进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内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可疑及大额交易。尽管本行制订了内部制度以监控和防止本行网络被利用进行洗钱活动,或被恐怖分子与组织利用进行非法和不当交易,但本行可能无法完全杜绝有关组织或个人利用本行进行洗钱或其他不当活动。如果本行未能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本行实施罚款或其他处罚。同时,若客户利用本行进行洗钱或其他不正当活动,本行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7、声誉被不负责任的信息侵害的风险

  银行业是高负债行业,自有资本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小,银行日常营运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通过对外负债获得,因此一家银行的声誉以及公众对于该行的信心是维持其运转的重要因素。同时,银行间的业务相互渗透、紧密联系,同行业之间拆借款项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如果某一个银行同业经营状况不佳,甚至倒闭破产,将有可能波及整个银行业,造成其他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加,产生连锁反应,从而引发公众对银行业整体的信任危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影响范围也比过去大幅扩大。关于银行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和内部控制等一直是市场和媒体关注的重点,一旦出现负面信息且广大群众无法辨识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无论该等信息是否适用于本行,都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本行品牌形象和美誉度,从而阻碍本行业务拓展,影响本行的资金安全。

  8、无法及时招聘、培训及挽留合格员工的风险

  本行的稳定经营有赖于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在内的员工提供持续的工作和服务。本行为招聘、培训上述员工投入了大量资源,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高级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团队。但本行在争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人员在内的人力资源时面临其他银行的威胁,本行可能无法在相关岗位出现空缺时及时招聘合格的人员,也无法保证具备足够竞争力的条件以挽留现有员工。此外,本行员工的离职还有可能会带走其在本行工作期间发展的客户和资源。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流失,可能给本行的经营业绩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市场竞争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所在的南京地区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38家(不包括村镇银行、政策性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和目标客户比较类似,导致本行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大型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拥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客户基础,在传统信贷业务方面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以南京银行和江苏银行为代表的城市商业银行则拥有较高的本地声誉和广泛的网点资源,在市场竞争中也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与此同时,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对于外资银行在我国经营业务的地区分布、客户基础及经营许可等方面的法规限制逐步被取消,外资银行的业务管制放松也将使得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

  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扩展、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产生影响,例如:降低本行在主要业务领域的市场份额、降低净息差及净利差、制约本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增长、增加非利息支出、加剧对客户资源和金融人才的争夺等。

  除此以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本行可能面临来自其他投资和融资形式的竞争。由于我国股票和债券市场持续发展,本行的存款客户可能会选择将资金转为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贷款客户可能选择其他融资途径筹集所需资金,进而可能对本行的客户和资金形成分流,影响本行的存贷款业务,并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七)我国及南京地区的经济环境恶化的风险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结构变化程度等因素都与银行业的经营和发展密切相关。

  本行的业务、资产和经营活动均在中国境内,且绝大部分集中于南京地区。因此,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的经济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南京地区的经济环境一旦出现恶化,则将很可能导致本行的不良资产增加,从而给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八)货币政策变动风险

  货币政策的调控和变动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有着重大影响。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制定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等三大常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实现既定的经济调控目标。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货币政策的变化必然会影响本行的经营和盈利能力。本行如未能就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则可能由于货币政策的变化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九)互联网金融发展改变传统银行业环境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正在深刻地影响着银行业竞争环境。随着新型网络技术的出现和互联网思维在金融行业的运用,现有市场的格局将被打破,金融产品可能将不再局限于传统银行业所经营的形式。在互联网金融的新趋势下,互联网平台利用服务和技术削弱传统银行和用户之间的联系,分流了商业银行的一部分销售渠道。虽然传统银行在积极谋求转型和业务创新,增强用户体验,以期逐渐改变同质化的业务形态和单一的盈利模式,但是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网络贷款平台等外部机构向商业银行传统领域进行渗透,仍可能对传统银行的业务带来较大的冲击。另外,如果本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适应新的竞争环境,本行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挤压,进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商务合同

  1、信贷合同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单笔余额最大的前十笔贷款余额合计35.66亿元。

  ■

  2、购房合同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正在履行的尚未交付的单笔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购房合同如下:

  ■

  3、出口商票融资合同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正在履行的重大的出口商票融资合同如下:

  ■

  4、押汇合同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正在履行的重大押汇合同如下:

  ■

  5、信用证合同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信用证合同如下:

  ■

  6、押运合同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押运合同如下:

  ■

  7、机房建设合同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机房建设合同如下:

  ■

  8、合作协议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合作协议如下:

  ■

  9、捐赠协议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捐赠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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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除正常的银行业务外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三)重大诉讼与仲裁

  1、尚未审理终结的诉讼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尚未终结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笔,该类案件基本情况、进展、执行情况及贷款五级分类和损失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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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作为原告的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未决法律诉讼案件共计2笔,涉及本金金额共计0.20亿元,占本行截至2018年6月30日总资产的0.01%。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不存在作为被告的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未决法律诉讼案件。

  本行作为原告的诉讼,其相应贷款已计提减值。

  综上所述,本行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本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影响轻微,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重大影响。

  2、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期内,没有其它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3、截至2018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股份5%及5%以上的主要股东没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4、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5、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刑事诉讼。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期:   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2日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    2018年11月26日

  申购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缴款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预计股票上市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查阅地点: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吴飞

  电话:025-88866792

  传真:025-8886666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常亮、周子昊

  项目协办人:李林峰

  电话:021-68801586

  传真:021-68801551,68801552

  项目经办人:王呈宇、许天宇、郭皓、杨成、汪旭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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