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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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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7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8月2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80138号)。因东方花旗在担任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粵传媒”)财务顾问期间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8-053号公告)。2018年11月1日,东方花旗、上述项目主办人郑剑辉和蔡军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43号)(详见公司2018-068号公告)。

  近日,东方花旗以及郑剑辉、蔡军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0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方花旗在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项目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东方花旗为粤传媒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花旗作为粤传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遵守尽职调查制度,未制定尽职调查清单和各主要阶段工作内容;未全面评估粤传媒并购重组活动所涉及的风险;未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香榭丽收入及应收账款核查程序缺失;内核机构未对应收账款问题进行核实,仅凭借项目组的回复即通过审核,内核程序流于形式。

  东方花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情形,项目主办人郑剑辉和蔡军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东方花旗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5万元,并处以1785万元罚款;

  二、对郑剑辉和蔡军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东方花旗将在今后开展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合规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审核,把控业务质量,全面加强对财务顾问业务的管理。东方花旗在此案中涉及的处罚金额预计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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