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23日,我公司分六期发行设立了“陕国投·海航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规模5亿元,信托期限1年,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项目陆续到期后,海航旅游集团未能按期偿还信托债务,2018年7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对我公司申请查封海航旅游集团有关资产一案予以立案。
2018年7月30日,西安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8)陕01执1578号之一],于2018年8月1日正式查封了海航旅游集团所持长安银行5.92%的股权(持股数量333,911,714股)。2018年10月12日,西安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股权进行了公开挂拍,本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经海航旅游集团向西安中院申请,2018年11月15日,西安中院就我公司申请查封海航旅游集团有关资产一案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8)陕01执1578号之五]。
二、裁决情况
2018年11月16日,西安中院向我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2018)陕01执1578号之五],裁定内容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2%(即333,911,714股)的股权,以流拍价76,799.69万元抵偿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债务。
(二)将被执行人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2%(即333,911,714股)的股权过户至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三)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本裁定到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原股权证作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事项有效地解决信托项目问题,不会对我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后续我公司将按监管政策规定办理有关过户等手续,并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西安中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01执1578号之五]。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