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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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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发布
明确两类强制退市情形: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
□本报记者 王兴亮

  □本报记者 王兴亮 

  

  11月16日,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同时发布经修订完善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规则。该退市新规主要是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新规发布实施后,将进一步夯实基础制度,规范市场出口,引导合规发展理念,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明确两大类强制退市情形

  据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证券重大违法退市整个制度设立来看,主要围绕的是相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地位。因此,《实施办法》围绕上述主旨,在原来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基础上,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4种证券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欺诈发行主要是立足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申请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应条文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欺诈发行罪。对于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情形,主要规范逻辑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间是否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

  另外,证监会7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新增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的规定。此前,征求意见时有意见认为,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应纳入强制退市范围。相应地,沪深交易所在退市新规中,明确了这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具体情形方面,主要类型化具体化为三种情形: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三,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设置严谨规范退市实施程序

  退市新规设置了比较严谨规范的退市决策和实施程序。

  首先,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规定上市委员会以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地位,是否应当对其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对相关审议决定,例如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期限、发出认定意见告知书、提出申辩和听证、做出退市决定等环节的期限,均予以明确。

  其次,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主要是给予涉嫌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请听证、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复核等权利,维护了其正当的程序保障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基本权利。

  再次,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相关环节,即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将暂停上市期间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提高了退市实施效率。

  另外,退市改革方案对重新上市条件作出修改。对于在市场入口即违法的欺诈发行公司,违法行为恶性较大、反响强烈,新规不再给予其重新上市机会,一退到底;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重新上市。同时,对于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变更等情形外,将不再允许其恢复上市。(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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