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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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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18-06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二审立案受理

  ●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为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925,487,669.02元

  ●公司作为“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兴23号”)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23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8月5日,公司作为“安兴23号”的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与蒋九明签订了编号为HAZG-QHKY-201601-1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后因蒋九明违约,2018年1月19日,根据《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按照“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蒋九明违反《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华安证券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2)。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华安证券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6)。蒋九明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出具(2018)最高法民终1207号《最高人民法院应诉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该案件。

  二、本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一)蒋九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本金8.35亿元,支付利息5,990,661.11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840,990,661.1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按照日违约金率0.05%支付到款项结清之日止);(二)蒋九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公司律师代理费100万元;(三)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蒋九明质押的1.53亿股顺威股份股票、127.5万元现金红利、以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蒋九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9,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74,238元,由公司承担143,913元,蒋九明承担4,530,325元。

  蒋九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之(2018)皖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判决内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所提出的第4项诉讼请求(该项诉讼请求的内容为“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人民币100万元、差旅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作为“安兴23号”的管理人,按照《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安兴23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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