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 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8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6.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7.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8.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1.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8年1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4.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就本基金而言,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详见本部分第17条)、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8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7. 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章。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弘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006421

  基金简称:中银弘享债券

  基金英文简称:BOC HongXiangBond Fund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六)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 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网点发售。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办理认购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见本公告第六部分,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销售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电子直销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时,可在上述认购费率基础上享受一定幅度的费率优惠,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 945.36份基金份额。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5. 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