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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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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91 证券简称:京能置业 编号:临2018-037号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天津海航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天津海航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68,098,418.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8年11月15日,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天津海航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的报告,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二)原告: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地产物流园2号仓库-4

  (三)被告:天津海航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32-47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以下内容摘自原告的《民事起诉状》)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10日,原告竞得津东疆(挂)2010-1号、津东疆(挂)2010-2号、津东疆(挂)2010-4号三宗土地(以下分别简称为1号地、2号地、4号地)。2010年9月10日,原告当时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天津海航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人签署了1、2号地的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1号地、2号地的受让要求中分别明确受让人须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分别实施建设体育主题公园 1、体育主题公园2,由受让人出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9月27日,原告与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将所持被告股权中的49%转让给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约定原告先投入不低于4亿元用于按照挂牌文件要求建设体育主题公园,体育主题公园的建设开发费用在4亿元的限额内应列入被告项目开发成本中,超出部分由原告承担。

  为继续体育主题公园的建设,原告与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建设”)签署了工程委托协议,地基施工发生的工程款,被告支付了5000万元。主题公园因无法立项等问题而持续无法建设。2011年1月之后滨海置地有限公司成为原告股东之一并垫付了500万元。2013年底,中交建设起诉原告并形成(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3号、(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061号判决,并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8日发出(2015)二中执字第0915号执行裁定要求原告支付107176592.48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诉讼费用。除中交建设起诉案件涉及上述应付工程款及诉讼、执行等费用外,为实施主题公园建设还产生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监理、监测、咨询、广告宣传、策划推广及案件应诉等费用。

  原告近日发现,2015年11月14日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协议书〉的公告》显示,被告受让的2号地块已被政府收回,协议明确了“已投入的建设费用可由土地整理单位协议退还”。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义务立即向原告支付津东疆(挂)2010-1号和津东疆(挂)2010-2号土地项下体育主题公园地基处理工程款86511438.38元、自2011年1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为38782127.6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为应对案外人对原告提起的地基处理工程款诉讼而发生的(2014)二中民四初字第3号案件的一二审律师费用818211.47元、一审案件诉讼费73235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523600元、执行费174577元(执行费和加倍债务利息以执行法院最终核算为准)。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津东疆(挂)2010-1号和津东疆(挂)2010-2号土地项下体育主题公园项目已由原告垫付的地基处理工程款500万元及自垫付之日201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为2401895.792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为主题公园建设而产生的各类前期费用共3315.421813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金额为168,098,418.4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

  经初步核实,2010年10月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31.875%股权转让给康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19.125%股权转让给天津通合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10月,公司分别受让康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875%、天津通合投资有限公司4.125%的股权。截至目前,本公司已持有被告60%股权,康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被告25%股权,天津通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被告15%股权。

  关于本次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已组织被告等相关机构认真研究本案情况,准备相关应诉工作。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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