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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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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18-092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获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与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关于股份质押式回购业务纠纷,在“阿里拍卖.司法”(sf.taobao.com)发布了股权拍卖公告,将公开拍卖神雾集团持有的31,820,462股公司股票(占神雾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9.1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上述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现将本次拍卖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拍卖公告主要内容

  1、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神雾节能(证券代号:000820)股份性质限售股31,820,462股,神雾环保(证券代号:300156)股份性质限售股929,415股。

  两只股票合计展示价:201,023,112.7元,保证金:2000万元,增价幅度:50万元。拍卖以2018年12月1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当只股票的收盘价乘以股票总股数为起拍价。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为2018年10月31日当天当只股票的收盘价乘以总股数,该价格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

  2、拍卖时间

  2018年12月1日12时至2018年12月2日12时止(延时除外)

  3、拍卖方式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4、竞买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竞买人委托他人竞买的,竞买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须在竞价开始前5个工作日同时到本院,提交合法齐备的有效证明及手续,并经本院审核确认后通知网络服务平台,才能以被委托人信息报名参加竞拍,成功竞买后将公示委托人为买受人。逾期未完成前述委托及确认手续的,竞买活动视为参拍人本人行为。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股东权利的行使以及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与相关公司的关系自行解决。按现有法规、政策规定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6、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7、本标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

  二、其他说明

  1、本次拍卖涉及股份的来源为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发行的股份,股份性质为限售股,解禁期为2019年10月24日。因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了业绩补偿承诺,承诺具体内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分别不低于30,000万元、40,000万元、50,000万元。若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江苏院在四个会计年度内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能达到承诺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则神雾集团将首先以所持公司股份对本公司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神雾集团以现金方式对公司补偿。截止目前该承诺尚未履行完毕。若本次拍卖完成,买受人需按其竞得股份的比例承接上述业绩补偿承诺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如本次拍卖完成,神雾集团仍持有公司股份317,5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3、目前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拍卖、变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18-093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玄武支行”)诉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吴道洪、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初68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名称及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27号

  主要负责人:周瀛    职务: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迎鸾,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19号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内A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杨,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2: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职务: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杨,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艳,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长

  被告3:吴道洪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北园3栋1单元4层C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杨,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4:李丹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北园3栋1单元4层C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2、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

  (1)判令江苏院偿还借款本金1亿以及利息;

  (2)判令江苏院支付律师费2175300元;

  (3)判令江苏院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

  (4)判令神雾集团、吴道洪、李丹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8日,中行玄武支行与江苏院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行玄武支行向江苏院提供人民币2亿元的授信额度。2017年7月19日,中行玄武支行与江苏院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行玄武支行想江苏院发放贷款1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年息4.35%,约定如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发生违约事件,中行玄武支行可宣布合同到期,要求江苏院立即偿还借款。2017年7月18日中行玄武支行分别与神雾集团、吴道洪、李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中行玄武支行与江苏院之间的上述《授信额度协议》以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为人民币2亿元,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2017年7月19日,中行玄武支行向江苏院发放了1亿元贷款。现中行玄武支行得知江苏院其他债务已逾期,江苏院及担保人履约担保能力严重不足。根据合同约定,中行玄武支行有权宣布合同立即到期,并要求神雾集团、吴道洪、李丹承担最高额连带担保责任。

  三、判决情况

  中行玄武支行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行玄武支行借款本金1亿元及相应利息;

  2、被告江苏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行玄武支行律师费2175300元;

  3、被告神雾集团对江苏院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神雾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院追偿;

  4、被告吴道洪、李丹对被告江苏院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吴道洪、李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7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702元,由被告江苏院、神雾集团、吴道洪、李丹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除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书,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62702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给付律师费21753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共计影响公司2018年度损益2738002元。截止目前,江苏院与神雾集团已上诉,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1民初685号。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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