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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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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18-132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年健康”)于2016年2月25日披露了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国宾”)诉牟元茂、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美年”)、广州市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大健康”)、美年健康的诉讼事项公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5)。

  2018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爱康国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自愿撤诉的申请并得到法院准许。而后,爱康国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提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相关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

  2018年10月30日,爱康国宾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浦东法院准许撤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涉诉事项原告撤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6)。

  近日,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东”)、广州美年、美年大健康收到上海浦东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8)沪0115民初83301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诉讼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爱康国宾、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有限公司

  被告:牟元茂、上海美东、广州美年、美年大健康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认为四名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并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以及差旅费,暂计人民币10万元。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因案件应诉程序刚刚启动,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沪0115民初83301号]。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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