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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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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临2018-046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41号文核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歌力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16元,共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766,4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8,1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8260001号)。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重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事由

  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第四次董事会、第三届第三次监事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考虑到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公司将原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运管理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部分变更为“IRO品牌营销渠道建设项目、VIVIENNE TAM品牌营销渠道建设项目”。涉及变更投向的项目总投资金额为36,562.10万元,占总筹资额比例为47.71%,该项目已投入使用15,033.43万元,剩余21,528.67万元(不含利息)未使用。公司将剩余未使用资金变更投向,该部分金额占总筹资额的比例为28.09%。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临2018-018)。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重新签订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账号为612069698,该专户限用于“IRO品牌营销渠道建设项目、VIVIENNE TAM品牌营销渠道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四)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劲松、朱春元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 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中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公司、中信证券与专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 三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三方均可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 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三方于2017年10月19日签署的《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即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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