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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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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8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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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的合作方暨实际经营管理者之一王钊德,违反浙江德美内部管理制度,未能履行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及其他行为,被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7)浙0483刑初56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钊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责令被告人王钊德退赔被害单位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损失70202500元。被告人王钊德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后,认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2018)浙04刑终214号,认定王钊德构成职务侵占罪,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2018)浙04刑终214号,裁定维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7)浙0483刑初56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判定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的合作方暨实际经营管理者之一王钊德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的进展情况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的合作方暨实际经营管理者之一王钊德,违反浙江德美内部管理制度,未能履行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及其他行为,已于2016年7月4日已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并进一步侦查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 。

  此后,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王钊德提起公诉,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7)浙0483刑初562号刑事判决,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钊德的缓刑,判决被告人王钊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百万元;责令被告人王钊德退赔被害单位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损失70,202,500元。被告人王钊德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后,认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2018)浙04刑终214号,认定王钊德构成职务侵占罪,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的合作方暨实际经营管理者之一的王钊德所犯的职务侵占罪的一审判决,体现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是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对于本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钊德退赔被害单位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损失70,202,500元中公司所涉及的相关合法权益,公司将会尽最大努力会同浙江德美的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以收回公司的相关合法收益,但公司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可以收回全部公司在上述王钊德退赔款项中所应当享有的权益,公司将会会同律师、浙江德美的破产管理人、相关法院积极争取收回相关合法收益,尽最大努力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浙江德美王斌等其余涉案的人员及其所涉其他犯罪行为,上海市公安局等机关已立案,并正在积极侦查中,公司仍将继续向相应司法机关提请控告,继续追究其相应刑事行为及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持续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浙江德美一案,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已对浙江德美的长期投资款、担保及借款进行了一次性全额计提,该事件对公司已不构成负面影响,对本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不会造成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浙江德美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浙04刑终214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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