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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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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8-64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5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5日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年11月15日上午9:30 至11:30及下午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年11月14日15:00至2018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669号,公司行政楼二楼股东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9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邰正彪先生。

  (7)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共计代表股份      182,61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399%。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73,056,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12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558,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7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0,214,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2%。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收购安徽燊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17,7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05%;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7,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23%;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邰正彪先生、邰紫鹏先生、黄东保先生、黄春燕女士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17,7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05%;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7,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23%;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邰正彪先生、邰紫鹏先生、黄东保先生、黄春燕女士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17,7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05%;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7,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23%;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邰正彪先生、邰紫鹏先生、黄东保先生、黄春燕女士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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