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5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15:00 至2018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8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刘贵华先生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数为294,350,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294,057,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779%;网络投票股东为11人,代表股份数为293,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94,350,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294,350,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94,350,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294,350,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294,350,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294,350,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94,350,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上述七项子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350,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苏宇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