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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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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嘉陵   公告编号:2018-114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璧山永嘉大道111号公司一号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公司董事长向敏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2、 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肖小虹女士、王彭果先生、马赟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周鸿彦先生出席会议;副总经理吕哲先生、舒元勋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律师:叶琴、陈浪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18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嘉陵 公告编号:2018-115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7-039),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于2018年9月15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厦门钢构所涉讼两案件一审判决结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传票》[(2017)渝0120民初4591号],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钢构”)因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

  请求:

  ① 判令中机中联立即向厦门钢构支付工程款1,271,642.61元;

  ② 判令中机中联立即向厦门钢构支付保固款442,937.32元;

  ③ 判令中机中联立即向厦门钢构支付自2013年2月1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为230,726.94元;

  ④ 判令中机中联立即向厦门钢构支付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保固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为105,493.15元;

  ⑤ 判令中机中联支付厦门钢构聘请律师的费用43,512元;

  ⑥ 判令建工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⑦ 判令诉讼费用由建工集团及中机中联承担。

  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传票》[(2017)渝0120民初4592号],厦门钢构因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二建”)、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请求:

  ① 判令中机中联立即向厦门钢构支付工程款7,586,621.73元;

  ② 判令中机中联立即向厦门钢构支付保固款1,599,205.80元;

  ③ 判令中机中联立即向厦门钢构支付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为1,507,375.95元;

  ④ 判令中机中联立即向厦门钢构支付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保固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为323,547.99元;

  ⑤ 判令中机中联支付厦门钢构聘请律师的费用137,863.86元;

  ⑥ 判令建工二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⑦ 判令建工二建、中机中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一审判决情况

  (1)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120民初4591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① 驳回厦门钢构全部诉讼请求;

  ② 案件受理费11,777元,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钢构承担。

  (2)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120民初4592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① 驳回厦门钢构全部诉讼请求;

  ② 案件受理费44,364元,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钢构承担。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二)其他涉诉案件进展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涉讼案件存在相关进展外,另有4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累计涉及本金金额140.57万元,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

  ■

  二、公司新增诉讼情况

  自上次披露日期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被诉案件4起,涉及诉讼本金10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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