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嘉业”)于2018年11月14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1民初933号),主要事项为同创嘉业与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声,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系该公司法律清欠办公室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文昌路亚太玫瑰园A01号楼附楼3F-4F。
法定代表人:张毅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雷,系该公司法务工作者。
四建集团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4,254,832.18元及自2012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发生的利息1,527,067.51元,共计5,781,899.69元;
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对该工程在5,781,899.6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依法判决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同创嘉业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给付反诉人违约金50万元;
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交付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3、被反诉人承担反诉的诉讼费用。
(二)本案件的前期进展情况
2018年1月15日,同创嘉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公司已于2018年1月16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2018年1月17日,同创嘉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81,899.69元,余额不足的,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公司已于2018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及银行账户被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二、本案的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14日,同创嘉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 01 民初 933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167,832.18元及利息457,860元。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273元,由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50元,由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423元;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内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1民初933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