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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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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8-155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 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芳勤女士

  3.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11月15日下午15:00。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黄江裕元工业园裕元三路1号309会议室

  5.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433,260,8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922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27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议案2”《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以“议案1《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是否获审议通过为前提条件,即只有当“议案1”获审议通过后,“议案2”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4,434,517,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其中现场投票4,433,260,877股,网络投票1,256,500股。

  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22,1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26%;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434,517,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其中现场投票4,433,260,877股,网络投票1,256,500股。

  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22,1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26%;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办理现金管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4,434,397,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其中现场投票4,433,260,877股,网络投票1,136,500股。

  反对14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2,1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74%;反对1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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