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0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18-061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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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11月14日召开了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11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根据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35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750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3.50元/股。根据最高回购规模、最高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0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4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计划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二、需债权人知悉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公告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一)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法定代表人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时间
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三)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8楼
邮编:318020
电话(传真):0576-84275888
电子邮件:zengguangfeng@df603110.com
联系人:周其华、曾广锋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18-062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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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8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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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董事樊家驹、王岳法因工作出差未到现场出席会议;董事朱君斐因个人事务在国外出差未能到现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刘翰林、范宏因其他工作原因未能到现场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周其华出席现场会议;公司财务总监、董事王秀玲出席现场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 拟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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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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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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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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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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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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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审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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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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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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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 、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婕、童智毅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