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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正中工业园七栋二楼公司研发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19,50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008%。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319,5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代表股份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19,5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5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319,50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