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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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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
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8-095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

  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其印”)函告,获悉协鑫集团及上海其印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2、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130,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3%;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982,794,300股,占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86.95%,占公司总股本的19.41%。

  3、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4、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海其印持有本公司股份1,422,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0%;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046,382,339股,占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73.55%,占公司总股本的20.67%。

  二、风险提示

  协鑫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其印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8-096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公司诉阜宁新瑞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秦能卢龙县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石源元氏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通知(案件号为(2018)苏05民初1477号),及关于本公司诉苏州瑞能投资有限公司、望都英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通知(案件号为(2018)苏05民初1478号),上述案件均于2018年11月12日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1)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桦

  (2)被告一:阜宁新瑞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婴

  (3)被告二:秦能卢龙县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宁

  (4)被告三:石源元氏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科

  2、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1)2017年9月26日,原告与苏州泽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泽业”)签署了编号为GCL/XMBU-XSSW-2017-0594的《买卖合同书》,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照合同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合同标的物。按照合同及对账单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103,531,203.50 元(壹亿零叁佰伍拾叁万壹仟贰佰零叁元伍角)。

  (2)2018年10月12日,原告、苏州泽业与被告一签署《债务转让协议》,被告一承接苏州泽业对原告的全部债务,原告无异议。按照债务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应付账款共计103,531,203.50 元(壹亿零叁佰伍拾叁万壹仟贰佰零叁元伍角)。

  (3)被告二、被告三向我司出具承诺函,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等一切费用。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账款人民币103,531,203.50 元(壹亿零叁佰伍拾叁万壹仟贰佰零叁元伍角)。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费用。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1-3项诉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1)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桦

  (2)被告一:苏州瑞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月飞

  (3)被告二:望都英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航

  2、原告提交的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1)2017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GCL/XMBU-XSSW-2017-0261号的《买卖合同书》,2018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GCL/XMBU-XSSW-2018-0399号的《买卖合同书》。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照合同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合同标的物。

  (2)按照合同及对账单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83,922,486.95 元(捌仟叁佰玖拾贰万贰仟肆佰捌拾陆元玖角伍分)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300,051元(叁拾万零伍拾壹元整)。

  (3)被告二向我司出具承诺函,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等一切费用。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货款人民币83,922,486.95 元(捌仟叁佰玖拾贰万贰仟肆佰捌拾陆元玖角伍分);

  (2)判令被告一以延期付款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51元(叁拾万零伍拾壹元整);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费用;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1-3项诉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均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将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标准,现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对被告最终给付公司的赔偿金额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上述各项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05民初1477号];

  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05民初1478号]。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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