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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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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8-225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3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下午3:00至2018年11月1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2号楼30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廖光文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6日。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57,672,081股,占总股本的52.8484%。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53,718,9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3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1人,代表股份3,95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77%。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后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向福州大学捐赠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3,718,98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89%;反对3,952,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01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1%。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4,318,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107%;反对3,9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罗源琛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3,770,88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068%;反对3,859,6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869%;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3%。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44,370,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182%;反对3,85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56%;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常晖、薛玢页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公告编号:2018-226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购房尾款资产支持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购房尾款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详见公司2018-43号公告),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近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8〕ABN91号),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公司资产支持票据注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公司资产支持票据注册金额为11.67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2、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3、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集中簿记建档发行。

  4、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5、公司如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应重新注册。

  6、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8、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9、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0、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

  11、公司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兑付过程中和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接受注册通知书》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资产支持票据发行的相关事宜,在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并对后续发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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